聲明:本筆記為筆者根據社工師考試整理的濃縮重點,方便考生能夠快速記憶為主,且因法條資訊過多,故本篇文章使用大量AI輔助,正確之法條資訊以官方公告及最新版資訊為主
一、近期常考的重要法條(濃縮)
(一)、無
二、近期曾考過的法條(濃縮)
(一)、第 1 條:立法目的
1.提升兒少接受良好教育和生涯發展之機會
2.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制度
3.協助資產累積、教育投資、就業創業
4.促進自立發展
(二)、第 3 條:名詞定義
1.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依本條例規定,以兒少之名義開立,供滿18歲以前自行存款和由政府撥付開戶金、相對提撥款並計算利息之個人帳戶
2.開戶人:指完成開戶的兒少
3.開戶金:開立帳戶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入之開戶定額款項
4.自存款:以開戶人名義,自行存入帳戶的款項
5.政府相對提撥款:政府依自存款金額,相對撥付存入之款項
6.儲金:指帳戶之開戶金、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利息
(三)、第 22 條:地方主管機關對連續三至六個月未存款之開戶人、法定代理人、最近親屬進行輔導和協助
三、法條框架(有餘力的考生再看即可)
(一)、第一章:總則
1.立法目的:建立發展帳戶制度、促進兒少資產累積強化自立發展能力
2.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福部,地方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
3.重要名詞定義
(1).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以兒少之名開立,提供自行存款和政府撥付開戶金、相對提撥款
(2).開戶人:開戶的兒少
(3).開戶金:開立帳戶後,政府撥入之開戶定額款項
(4).自存款:自行存入帳戶的款項
(5).政府相對提撥款:政府依照自存款金額,相對撥付存入之款項
(6).儲金:帳戶的開戶金、自存款、相對提撥款、利息
4.中央主管機關權責:政策法規制度設計、存提機制規劃與監督、地方督導與獎勵
5.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執行宣導、提供家庭協助
6.適用對象
(1).低收、中低收兒少
(2).安置滿兩年以上兒少
(3).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7.經費來源:相對提撥款由中央政府,其餘由地方政府
8.制度監督:
(1).定期協調諮詢,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
(2).每四年調查一次
(二)、第二章:帳戶開立及管理
1.帳戶架構
(1).中央指定承辦金融機構
(2).設立總帳戶統籌處理,並按個別兒少分戶列帳管理
2.帳戶開立流程
(1).地方政府主動通知符合資格者
(2).法定代理人或親屬提出申請
(3).擇定每月自存款金額
(4).中央撥付開戶金並建檔
3.存款機制
(1).每月固定自存款
(2).每年政府相對提撥同額
(3).自訂每月存款選項
(4).有年度存款上限
(5).每4年得依CPI調整
4.存款彈性與變更
(1).第二年起可依家庭狀況變更每月自存款金額
(2).每年變更每月自存款金額以1次為限
(3).特殊情形得補存
5.利息與稅負規定
(1).未滿18歲:定期儲蓄利率、免所得稅
(2).滿18歲至結清前:活期利率、課稅扣繳
6.資訊揭露:每季提供帳戶資訊
(三)、第三章:帳戶請領及結清
1.正常請領與結清
(1).滿18歲前1個月通知
(2).儲金用途限於:就學、就業、職訓、創業
(3).符合用途:可全部提領
(4).不符合用途:僅得領自存款和利息
2.特殊情形提前提請領
(1).條件:未滿18歲,但已死亡或嚴重疾病或嚴重身障
(2).得申請提領並結清
(3).儲金不列入遺產
3.退出制度:
(1).申請退出後,先輔導一年
(2).仍退出僅領回自存款和利息,政府補助歸國庫
(3).結清後3年內不得再開戶
4.滿18歲後10年未請領,則剩餘款歸國庫
5.資格喪失與恢復
(1).喪失低收中低收資格仍可保留帳戶繼續存入自存款直到結清
(2).資格喪失1年內政府仍給相對提撥款
(3).重新符合資格可恢復補助
(四)、第四章:附則
1.財產保護原則
(1).儲金不計入家庭收入與財產
(2).不得扣押、抵銷、強制執行,滿18歲十年內仍準用
(3).得設立專戶存放
2.社工介入與支持
(1).條件:連續3-6個月未存款者
(2).社工介入輔導與協助
3.教育與能力培力:對家長規劃辦理理財務管理、生涯規劃及親職教育
4.捐贈與資料運用:可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接受各界捐贈
5.過渡條款:條例施行前既有方案者,視同本條例開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