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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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容雲旭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聲明:本筆記為筆者根據社工師考試整理的濃縮重點,方便考生能夠快速記憶為主,且因法條資訊過多,故本篇文章使用大量AI輔助,正確之法條資訊以官方公告及最新版資訊為主

一、近期常考的重要法條(濃縮)

(一)、無

二、近期曾考過的法條(濃縮)

(一)、第 1 條:立法目的

1.提升兒少接受良好教育和生涯發展之機會

2.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制度

3.協助資產累積、教育投資、就業創業

4.促進自立發展

(二)、第 3 條:名詞定義

1.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依本條例規定,以兒少之名義開立,供滿18歲以前自行存款和由政府撥付開戶金、相對提撥款並計算利息之個人帳戶

2.開戶人:指完成開戶的兒少

3.開戶金:開立帳戶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入之開戶定額款項

4.自存款:以開戶人名義,自行存入帳戶的款項

5.政府相對提撥款:政府依自存款金額,相對撥付存入之款項

6.儲金:指帳戶之開戶金、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利息

(三)、第 22 條:地方主管機關對連續三至六個月未存款之開戶人、法定代理人、最近親屬進行輔導和協助

三、法條框架(有餘力的考生再看即可)

(一)、第一章:總則

1.立法目的:建立發展帳戶制度、促進兒少資產累積強化自立發展能力

2.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福部,地方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

3.重要名詞定義

(1).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以兒少之名開立,提供自行存款和政府撥付開戶金、相對提撥款

(2).開戶人:開戶的兒少

(3).開戶金:開立帳戶後,政府撥入之開戶定額款項

(4).自存款:自行存入帳戶的款項

(5).政府相對提撥款:政府依照自存款金額,相對撥付存入之款項

(6).儲金:帳戶的開戶金、自存款、相對提撥款、利息

4.中央主管機關權責:政策法規制度設計、存提機制規劃與監督、地方督導與獎勵

5.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執行宣導、提供家庭協助

6.適用對象

(1).低收、中低收兒少

(2).安置滿兩年以上兒少

(3).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7.經費來源:相對提撥款由中央政府,其餘由地方政府

8.制度監督:

(1).定期協調諮詢,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

(2).每四年調查一次

(二)、第二章:帳戶開立及管理

1.帳戶架構

(1).中央指定承辦金融機構

(2).設立總帳戶統籌處理,並按個別兒少分戶列帳管理

2.帳戶開立流程

(1).地方政府主動通知符合資格者

(2).法定代理人或親屬提出申請

(3).擇定每月自存款金額

(4).中央撥付開戶金並建檔

3.存款機制

(1).每月固定自存款

(2).每年政府相對提撥同額

(3).自訂每月存款選項

(4).有年度存款上限

(5).每4年得依CPI調整

4.存款彈性與變更

(1).第二年起可依家庭狀況變更每月自存款金額

(2).每年變更每月自存款金額以1次為限

(3).特殊情形得補存

5.利息與稅負規定

(1).未滿18歲:定期儲蓄利率、免所得稅

(2).滿18歲至結清前:活期利率、課稅扣繳

6.資訊揭露:每季提供帳戶資訊

(三)、第三章:帳戶請領及結清

1.正常請領與結清

(1).滿18歲前1個月通知

(2).儲金用途限於:就學、就業、職訓、創業

(3).符合用途:可全部提領

(4).不符合用途:僅得領自存款和利息

2.特殊情形提前提請領

(1).條件:未滿18歲,但已死亡或嚴重疾病或嚴重身障

(2).得申請提領並結清

(3).儲金不列入遺產

3.退出制度:

(1).申請退出後,先輔導一年

(2).仍退出僅領回自存款和利息,政府補助歸國庫

(3).結清後3年內不得再開戶

4.滿18歲後10年未請領,則剩餘款歸國庫

5.資格喪失與恢復

(1).喪失低收中低收資格仍可保留帳戶繼續存入自存款直到結清

(2).資格喪失1年內政府仍給相對提撥款

(3).重新符合資格可恢復補助

(四)、第四章:附則

1.財產保護原則

(1).儲金不計入家庭收入與財產

(2).不得扣押、抵銷、強制執行,滿18歲十年內仍準用

(3).得設立專戶存放

2.社工介入與支持

(1).條件:連續3-6個月未存款者

(2).社工介入輔導與協助

3.教育與能力培力:對家長規劃辦理理財務管理、生涯規劃及親職教育

4.捐贈與資料運用:可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接受各界捐贈

5.過渡條款:條例施行前既有方案者,視同本條例開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