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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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容雲旭

公益勸募條例

聲明:本筆記為筆者根據社工師考試整理的濃縮重點,方便考生能夠快速記憶為主,且因法條資訊過多,故本篇文章使用大量AI輔助,正確之法條資訊以官方公告及最新版資訊為主

一、近期常考的重要法條(濃縮)

(一)、第 6 條:政府機關遭遇重大災害發起主動勸募之規定

1.開立收據

2.公開徵信

3.依指定用途使用

4.報上級機關備查

二、近期曾考過的法條(濃縮)

(一)、第 19 條

1.勸募所得財物不得移作他用

2.有剩餘,則依照目的擬定計畫書,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動用

3.剩餘款使用期限為三年

(二)、第 22 條:返還勸募財物的情形

1.不符合條件的團體發起勸募

2.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3.勸募活動遭撤銷廢止

4.超過時間的勸募活動

5.強迫勸募的行為

三、法條框架(有餘力的考生再看即可)

(一)、立法目的與適用範圍

1.立法目的: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權益

2.名詞定義

(1).公益: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

(2).非營利團體:依法立案、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公益事業之團體

3.適用與排除

(1).原則:公益目的之勸募行為適用本條例

(2).排除:政治、宗教活動

(二)、主管機關與勸募主體

1.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福部,地方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

2.勸募團體: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3.各級政府機關得基於公益目的被動接受捐贈,只有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才可主動發起勸募

4.政府與團體之基本義務:開收據、公開徵信、依指定用途使用、函報備查

(三)、勸募許可與活動管理

1.勸募許可申請: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若跨縣市則向中央申請

2.勸募財物用途:社福、教育、慈善、國際救援

3.不予、廢止或撤銷許可:近三年重大違規、負責人涉犯罪、文件不實、財會問題

4.勸募期間:最長一年

(四)、勸募行為與財務規範

1.捐款專戶

(1).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公立學校則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

(2).七日內報備

2.禁止行為:強制攤派、對有上對下關係者強迫勸募

3.身分揭露:出示許可文件與工作證

4.開立收據: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金額或物品、捐贈日期

5.必要支出比例:勸募活動必要支出可由勸募活動所得支應

(1).所得<1000萬:為15%

(2).所得>1000萬未滿1億:1000萬*15%+超過1千萬部分*8%

(3).所得>1億:1000萬*15%+9000萬*8%+超過1億部分*1%

(4).非金錢物品以時價折算

6.期滿公告與徵信

(1).活動期滿30日內公告收支與捐贈資料

(2).單筆支出逾1萬元須支票或匯款,不得用現金支付

(五)、勸募所得使用與監督

1.須依核准計畫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賸餘款處理:同類公益目的、3 個月內報准、最長 3 年內執行完畢

3.成果與決算報告:經理監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

(六)、監督、返還與資訊公開

1.主管機關查核權:得隨時查帳、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勸募財物返還:非法勸募、未經許可、許可遭撤銷、違反規定

3.政府資訊公開:勸募活動、所得與使用情形須上網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