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本筆記為筆者根據社工師考試整理的重點,方便考生能夠快速記憶為主,內容無嚴謹的文獻查證,且為了編排可能有些許錯誤,請勿當作文獻佐證資料或正式報告資料
一、為什麼重要
(一)、社會津貼、社會保險、社會救助這三者很常考,且實務上不管是工作上協助服務對象,或者是保障自身權益,都會有其重要性,這章節全部學起來不會吃虧的
(二)、重點關鍵字:社會津貼、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年金
二、社會安全
(一)、簡單說明
1.社會津貼:偏向是獎勵金,不管有沒有繳保費或者是富有,只要符合條件的就能領。例如:生育津貼、節能電器汰舊換新環保補助。希望能夠鼓勵生育或使用節能電器,所以社會津貼通常不排富
2.社會保險:像「大家一起買保險」,有繳費才能享有權益,重點是全民大家一起「分攤風險」
3.社會救助:像「最後一道安全網」,真的沒錢生活、沒有其他資源時,政府會出手幫你
(二)、對照表格
| 社會津貼 | 社會保險 | 社會救助 | |
|---|---|---|---|
| 種類 | 非繳費式福利 | 繳費式福利 | 資產調查式福利 |
| 涵蓋對象 | 符合條件的人 | 就業人口或全體國民 | 低收、中低收 |
| 資格條件 | 居住設籍的公民 | 繳費紀錄 | 經過資產調查 |
| 特點 | 普遍性,不排富 | 強調繳費才有給付,具風險分攤 | 有排富性 |
| 財源經費 | 政府稅收 | 受雇者、雇主、政府 | 政府稅收 |
| 福利模式 | 制度再分配模式 | 工業成就模式 | 殘補福利模式 |
| 福利國家體制 | 社會民主 | 保守統合主義 | 自由主義 |
三、社會保險
(一)、基本原則
1.強制原則:根據大數法則,社會保險的參加人數越多,越可以分攤風險,進而降低每個人的保費負擔。
2.最低收入保障原則:保證每個人都擁有最低的收入保障,保障不會因為失業生病或年老而完全沒辦法生活
3.保費通常與薪資所得有關:一般來說,保費會依照參保人的薪資水平來收取,也就是薪水高一點的保費比較高
4.給付權利原則:社會保險的給付是一種權利,只要有繳費且符合條件的人,就能夠獲得相應的保障,無需額外調查其財產或收入狀況
5.給付假定需要原則:雖然社會保險的給付是法定的權利,但還是需滿足法定條件才能獲得給付。翻譯:假定你某條件下會有某種需求,所以要滿足條件才能獲得給付。例如:若參保人未達到最低退休年齡,就不會獲得退休金,因為退休金是假定你在退休時需要錢,滿足了退休年齡的條件才會給付
6.財源自給自足原則:社會保險的財源應該來自保費收入,自行運作,不依賴外部資金。(理論上是這樣,但實際上國家多少都會補貼一些)
7.不必完全提存基金準備原則:參保人只需要繳交當期的保險費用,不需要提早儲備足夠的基金,這是透過世代間的轉移來實現的。翻譯:現在繳的保費在支應上一代的退休給付。
8.給付依法律訂定原則:社會保險的給付標準和條件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
(二)、社會保險與私人保險比較
| 社會保險 | 私人商業保險 | |
|---|---|---|
| 性質 | 政府主導,目的在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 商業公司經營,目的在盈利 |
| 參加方式 | 強制性 | 自願性 |
| 保障內容 | 保障項目既定且相對有限 | 依照個人喜好和給付能力,可以獲得較大的保障 |
| 給付標準 | 法律明定給付標準 | 依照契約明定給付標準 |
| 市場角色 | 政府獨佔 | 自由競爭 |
| 成本 | 成本難以預測 | 多事先預測成本並精算 |
| 財務型態 | 不完全提存準備 | 完全提存準備 |
| 核保 | 不須核保 | 需核保 |
四、年金保險
(一)、目的:主要用來保障長期的風險,當被保險人年老失去工作能力時,會提供定期且持續的保險給付,保障基本生活
(二)、制度上比較
1.一次給付VS.年金給付
| 一次給付 | 年金給付 | |
|---|---|---|
| 優點 | 1.沒有行政成本的負擔 2.可以自由運用這筆錢投資或其他用途 | 1.提供退休後穩定的生活保障 2.確保最低生活水準 |
| 缺點 | 1.容易遭到浪費用完,缺乏長期安全感 2.投資不當,老年沒保障 | 1.行政成本較高 2.容易因通膨影響實質購買力 |
2.年金給付水準通常以「替代率」來計算
3.替代率為所獲得之給付與原來就業狀態所得之比率:給付/原所得
(三)、以財源為畫分基礎
1.稅收制:利用稅收作為財源,好處是省去繁瑣的保費徵收行政作業,行政成本較低。不過相對的,稅制必須健全,且面對老化與少子化可能需要加稅來應對挑戰
2.公積金制:採用「確定提撥制」,類似強制儲蓄的概念,參加者都有自己的公積金帳戶,勞工和雇主每個月存進一定金額。年金取決於過往存入的金額和投資報酬,重視個人的經濟公平,沒有風險分擔的設計,所以對人口老化相對較無壓力,只是對低收入或無工作的人保障較弱
3.社會保險制:採用「確定給付制」,會預先設定好年金給付的標準,通常和薪資、工作年資掛勾,參加者和其他保險繳費者共同分擔保費,特點是風險分擔、代際互助,強調社會公平,但人口老化會使下一代負擔沉重
(四)、多柱的年金體系
1.第0柱:非繳費性的社會年金及補助,主要是「社會救助」,意思是國家提供的幫助,針對那些需要援助的人,不需要繳費。參與方式為普及式或殘補式
2.第1柱:強制性社會保險制度。例如:國民年金、軍公教和勞工的年金保險。這些制度大多是「確定給付制」,能夠進行部分所得重分配,以及代際間的財務轉移,也就是現在繳的保費拿去支付給現在提領的人
3.第2柱:為員工「退休金」制度,像是軍公教退撫金或勞退新制。這類制度通常是「確定提撥制」,也就是薪水提撥一部分儲蓄投資,作為未來退休金。主要是針對特定職業或個人的年金計劃。參與方式為法律規定
4.第3柱:自願性「商業保險」,有些私人單位提供,員工可以選擇是否參加這些保險。參與方式為志願性
5.第4柱:這是非正式的支持。例如:家庭提供的支持,或者其他社會方案提供的幫助。參與方式為志願性
五、失業保險
(一)、定義:沒工作、隨時能夠工作、正在找工作,或是已經找到工作但還在等結果的人
(二)、失業種類
1.循環性失業:因為整體經濟不景氣,需求不足,而造成的失業。也就是市場上對商品或服務的需求不夠,企業產品賣出不出去,不需要顧請員工,導致沒工作的人增多
2.技術性失業:勞工的工作被機器或新科技取代,導致他們失業。
3.結構性失業:由於經濟結構的變化,或者是產業轉型、升級,造成某些行業或職位的工作機會消失,而這些勞工不具備新技能,無法進入高科技產業
4.摩擦性失業:因為勞工在轉換工作或剛畢業時,可能會出現的短期失業情況,也就是找工作的過渡期
5.季節性失業:這是由於季節變化或特定的風俗習慣、消費模式等原因,造成的失業現象,像是有淡旺季之分的海水浴場工作人員
(三)、台灣失業保險體系(詳見就業保險法)
1.失業給付:當勞工「非自願」失業,(不是自己辭職,而是被公司裁員或倒閉),政府會提供一些錢,幫助勞工在找新工作前維持基本生活
2.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政府鼓勵失業的勞工不要拖太久,能快點找到新工作。如果勞工在失業給付還沒領完前就成功找到新工作,政府會額外給勞工一筆獎勵金。政府省一些錢,勞工提早就業也能多賺一些錢
3.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當勞工失業時,如果去參加政府安排的「職業訓練課程」,除了免費學技能外,還會發生活津貼,幫勞工度過學習期間的生活開銷
4.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當勞工因為照顧小孩(3歲以下),向公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雖然暫時沒上班、沒薪水,但政府會提供津貼補助
(四)、補充名詞解釋,給付、津貼、補助,法源差異要記得
(筆記內容不會一直更新,考試請依當時的法規為主)
1.生育給付: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在就保資格下,符合懷孕或生產資格可領
2.生育津貼:由各縣市政府提供,依照各縣市政府而有不同申請條件
3.托育補助:由衛福部提供,0至2歲,兒童送由托育中心或簽約保母照顧
4.育兒津貼:未滿5歲之兒童,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5.育嬰留職停薪:任職滿六個月後,兒童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
6.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依「就業保險法」辦理
六、職業災害保險(以當時法規為主)
(一)、定義:參加職災保險之勞工,於加保期間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得依規定請領職災醫療、傷病、失能、死亡或失蹤給付。
(二)、傷病給付: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至恢復工作之前1日止,前60日部分是按前6個月平均日投保薪資發給,超過60日部分則是按平均日投保薪資之70%發給,合計最長以2年為限
(三)、醫療給付:遭遇職業傷病,可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另享有職業傷病住院膳食費30日內之補助
(四)、失能給付
1.一次金給付:實際永久失能日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並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給付等級日數計算發給。最高第1等級,給付日數1,800日,最低第15等級,給付日數45日
2.年金給付
(1).完全失能:按被保險人診斷實際永久失能日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計算發給
(2).嚴重失能:工作能力減損達70%,按失能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50%計算發給
(3).部分失能:工作能力減損達50%,按失能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20%計算發給
3.失能年金眷屬補助:如同時有符合加發眷屬補助請領資格的配偶或子女時,依失能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每一人加發10%,最多加計20%
(五)、死亡給付
1.喪葬津貼: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5個月。但無遺屬者,則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
2.遺屬年金: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若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10%,至多加發20%
(六)、失蹤給付:自失蹤之日起,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失蹤給付;於每滿3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或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又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時,得請領死亡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