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本筆記為筆者根據社工師考試整理的濃縮重點,方便考生能夠快速記憶為主,且因法條資訊過多,故本篇文章使用大量AI輔助,正確之法條資訊以官方公告及最新版資訊為主
一、近期常考的重要法條(濃縮)
(一)、第 25 條: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董事會組成
1.董事:7~17人
2.董事長由董事互選,可連任一次
3.董事會配置:
(1).至少一名具備長照資格
(2).至少一名社會公正人士
(3).外國人不得逾三分之一,且不為董事長
(4).董事之間配偶、三等親內不得逾四分之一
4.若跨縣市,至少一名員工代表
5.董事每屆不得逾4年,可連任。但連任董事不得逾四分之三
6.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而遭解任者,需另選他人。
二、近期曾考過的法條(濃縮)
(一)、第 2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福部,地方主管機關為地方縣市政府
(二)、第 3 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指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並依本條例設立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三)、第 4 條:長照機構法人管理監督
1.無跨縣市:由地方政府為之
2.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四)、第 6 條:長照機構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除了設立長照機構以外,還可以設立社福機構
(五)、第 10 條:長照機構法人董事會
1.董事長一人,並為代表人
2.設監察人,名額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若監察人為三人以上,推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3.董事、監察人不得為職員
4.監察人之間、監察人和董事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等親內
5.若登記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達一億以上,主管機關應派公正人士一人作為公益監察人
(六)、第 11 條:長照機構法人董事會開會
1.每半年至少一次,由董事長召集
2.必要時可開臨時會議
3.董事應親自出席
(七)、第 14 條:長照機構法人會計制度
1.應依會計處理準則建立,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為曆年制
2.每年5/31以前,將前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經董事會通過,並給監察人查核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3.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登記財產總額或年收入達三千萬以上者,財報須會計師查核簽證
5.財務報告依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主動公開
(八)、第 28 條: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盈餘
1.提撥10%以上辦理研究發展、長照宣導教育、社福;另提撥10%以上提升員工薪資及人才培訓
2.從事社福者,屬於應提撥盈餘辦理之事項
三、長照相關法規(考過重點)
(一)、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 14 條:社區式及住宿式長照機構,每聘滿四名社工人員,應一人領有社工師證書和執業執照
(二)、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47 條:以下情形者,處新台幣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和負責人姓名
1.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擴充或遷移
2.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3.未對長照服務使用者予以適當之轉介或安置
四、法條框架(有餘力的考生再看即可)
(一)、第一章:總則
1.立法目的:健全長照服務機構法人之設立、組織與管理
2.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福部,地方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
3.名詞定義:
(1).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簡稱長照機構法人
(2).定義: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
(3).分為: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二)、第二章:長照機構法人
(三)、第二章第一節:通則
1.設立與業務範圍
(1).僅長照機構法人得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
(2).得附設社福機構或其他服務
(3).機構之區域、分類、家數、規模得受限制
2.財產與財務
(1).應具備必要財產
(2).各機構間財務會計須獨立
3.組織治理
(1).設董事會、董事長(代表人)
(2).設監察人,名額低於董事名額之三分之一
(3).董監事不得擔任職員
(4).董監事之間不得有三等親內親屬關係
(5).財產或收入達一億元以上須設公益監察人
(6).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
(7).董監事資格限制與解任事由明確規範
4.長照機構法人財會
(1).採權責發生制、曆年制
(2).收入達三千萬需會計師查核簽證
(3).財務資訊須主動公開
5.投資限制與財產管理
(1).不得為無限責任股東或普通合夥人
(2).不得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
(3).長照機構法人之財產,須以法人名義登記儲存
(4).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買賣出租出借不動產
(5).長照機構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不得借貸或提供擔保
6.合併
(1).經許可,同質性法人得合併
(2).合併須公告、通知債權人
(3).概括承受權利義務
7.監督與處分
(1).主管機關得檢查財務、業務
(2).若辦理不善或違法:糾正、限期改善、停業、廢止許可
(四)、第二章第二節:長照機構「財團」法人
1.設立程序
(1).提交:捐助章程、設立計畫書
(2).許可後 → 成立董事會 → 法院登記
(3).捐助財產須限期移轉法人所有
2.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
(1).目的、名稱、財產、業務
(2).董事、監察人制度
(3).解散事由與剩餘財產歸屬
3.董事會組成
(1).董事 7–17 人
(2).至少:1 名長照人員、1 名社會公正人士
(3).外國人限制:小於三分之一,且不得為董事長
(4).任期小於四年,連任限制規定
4.主管機關介入
(1).董事未改選或違法:得選任、解任或暫停職權
(2).得派臨時董事
5.盈餘提撥
(1).應提撥10%以上盈餘,研究發展、長照宣導、社福
(2).另提撥10%以上盈餘,用於員工薪資提升與人才培訓
6.資訊公開
(1).捐助章程、董事名單
(2).年度業務報告、財務報告等
(五)、第二章第二節: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1.設立與登記
(1).提交:組織章程、設立計畫書
(2).若為公益性社團法人:法院登記
(3).若為非公益性社團法人:主管機關登記
2.組織章程重點
(1).財產、業務
(2).社員資格、表決權
(3).出資、結餘與虧損分派
(4).公益法人不得分配結餘
3.社員制度
(1).原則一人一表決權
(2).按出資額保有對法人之財產權利
(3).公益法人不適用財產權轉讓規定
4.董事會
(1).董事 3–17 人,公益法人至少7人
(2).至少 1 名長照人員
(3).營利法人代表+外國人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5.主管機關介入
(1).董事未改選:主管機關命召社員大會或指派董事
(2).董事或董事會違法:解任或解散董事會重新改選
6.盈餘提撥
(1).應提撥10%以上盈餘,研究發展、長照宣導、社福
(2).另提撥20%以上盈餘,做為營運資金
(3).公益法人不得分配結餘
(六)、第三章:罰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