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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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容雲旭

性別工作平等法

聲明:本筆記為筆者根據社工師考試整理的濃縮重點,方便考生能夠快速記憶為主,且因法條資訊過多,故本篇文章使用大量AI輔助,正確之法條資訊以官方公告及最新版資訊為主

一、近期常考的重要法條(濃縮)

(一)、無

二、近期曾考過的法條(濃縮)

(一)、第 2 條:適用對象

1.勞工、求職者、雇主

2.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部分條文不適用)

3.技術生、建教生、實習生亦適用

(二)、第 17 條:留職停薪申請復職不得拒絕,除有以下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且得在30日前通知,並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1.歇業虧損業務緊縮

2.解散或轉讓

3.減少受雇者蛋又無工作職位

三、法條框架(有餘力的考生再看即可,但都是勞工了,把這條文看過不吃虧)

(一)、第一章:總則

1.立法目的: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

2.適用對象

(1).勞工、求職者、雇主

(2).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部分條文不適用)

(3).技術生、建教生、實習生亦適用

3.名詞定義:受僱者、求職者、雇主、實習生、要派單位、派遣勞工、派遣事業單位、薪資、復職

4.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

5.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處理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事項。女性委員應占二分之一以上,政府機關代表不得逾三分之一

6.地方主管機關編列經費辦理協助婦女就業措施,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經費

7.將性別歧視與性騷擾防治納入勞動檢查

(二)、第二章:性別歧視之禁止

1.禁止歧視之範圍:招募進用升遷、教育訓練、福利措施、薪資給付、退休資遣解散

2.特別保障:不得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而要求離職或留職停薪

(三)、第三章:性騷擾之防治

1.性騷擾定義與類型

(1).敵意工作環境型

(2).交換條件型

(3).權勢性騷擾

(4).特定非工作時間之延伸適用情形

2.雇主責任

(1).訂定申訴管道與防治措施:10人以上訂定申訴管道,30人以上訂定防治措施、申訴懲戒規範

(2).接獲被害人申訴:採取措施避免再次發生、提供申訴人轉介相關資源、調查、懲戒行為人

(3).知悉事件後:釐清事實、依照被害人意願申訴、調整工作、依照意願提供申訴人轉介相關資源

(4).調查須客觀、公正、專業

(5).接獲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6).辦理防治措施

3.特殊規定

(1).權勢性騷擾情節重大者,可先行停職或調整職務

(2).情節重大者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四)、第四章: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1.生理假:每月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生理假薪資減半

2.產假

(1).分娩:產假八周

(2).懷胎三個月以上流產:產假四周

(3).懷胎2~3個月流產:產假一周

(4).懷胎未滿2個月流產:產假五日

(5).產檢假七日

(6).陪產檢及陪產假:總共七日(不是7+7)

(7).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照給

3.育嬰留職停薪

(1).條件:任職滿六個月,子女滿三歲前,最長兩年

(2).育嬰留停期間繼續參加社會保險,雇主免予繳納,受雇者遞延三年繳納

(3).收養兒童亦可育嬰留停

(4).申請復職時,除有特殊原因以外,雇主不得拒絕

4.哺(集)乳時間

(1).條件:子女未滿兩歲

(2).每天60分鐘

(3).加班一個小時以上,應給30分鐘

(4).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5.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

(1).條件:公司30人以上,子女未滿3歲

(2).可每天減少一小時工時,不給薪

(3).可調整工作時間

6.家庭照顧假:預防接種、重大疾病照顧

7.雇用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乳室、托兒設施

8.主管機關協助因婚育照顧家庭而離職者,協助其再就業

(五)、第五章:救濟及申訴程序

1.損害賠償

(1).雇主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2).雇主與行為人連帶責任

(3).權勢性騷擾設有1~3倍懲罰性賠償

2.舉證責任:差別待遇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3.申訴途徑

(1).向雇主申訴

(2).特定情形可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3).設有申訴期限與例外規定

(4).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權

(5).若軍公教人員性騷行為人為負責人,則向上級機關申訴,情節重大時,於調查期間停止或調整職務

4.保護措施

(1).禁止報復:解雇、調職、不利處分

(2).地方主管機關提供法律諮詢與扶助

(3).聲請保全處分時,得減免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