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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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容雲旭

家庭暴力防治法

聲明:本筆記為筆者根據社工師考試整理的濃縮重點,方便考生能夠快速記憶為主,且因法條資訊過多,故本篇文章使用大量AI輔助,正確之法條資訊以官方公告及最新版資訊為主

一、近期常考的重要法條(濃縮)

(一)、第 9 條: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保護令超常考)

(二)、第 10 條:聲請保護令的規範

1.聲請者:被害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或三親等、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

2.免徵裁判費

(三)、第 11 條:管轄法院

1.被害人居住地、相對人居住地、家暴發生地的地方法院

2.不是戶籍地!小心考試陷阱

(四)、第 12 條:保護令聲請方式

1.以書面為原則,緊急則可其他方式傳送緊急保護令

2.可要求被害人住居所保密

(五)、第 13 條:聲請保護令流程

1.法院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2.審理時親屬或社工心理師陪同

3.審理不公開

4.法院可聽取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的意見

5.不得調解和解

(六)、第 14 條:通常保護令內容:人身安全與接觸限制、生活與財產安排、未成年子女安排、加害人處遇計畫、資訊與性影像保護、其它必要保護命令

(七)、第 15 條:通常保護令效期與變更

1.通常保護令效期為兩年以下

2.本人得聲請撤銷或變更或延長

3.每次可延長兩年

4.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可聲請延長保護令(只有本人可以撤銷或變更,其他人只能延長,考試會玩文字遊戲!!!)

(八)、第 16 條: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

1.法院核發可不經審理程序

2.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翻譯:通常保護令審理需要時間,先用暫時保護令)

(九)、第 45 條:會面交往的保障措施

(十)、第 50 條:法定24小時通報

(十一)、第 58 條:家暴被害人補助

二、近期曾考過的法條(濃縮)

(一)、第 2 條:家暴法相關用詞的定義

(二)、第 6 條: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基金來推動家暴性侵防治,來源有預算、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金、利息、受贈、罰鍰

(三)、第 46 條: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置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或委託辦理

(四)、第 48 條:警察處理家暴案件可採取之保護措施

1.緊急保護令前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2.保護受害者及子女到庇護所或醫療機構

3.告知權利、救濟途徑、服務措施

4.查訪告誡相對人

(五)、第 49 條:專業人員於處理家暴案件若有危險,得請求警察單位提供協助

(六)、第 63-1 條:親密關係定義

1.被害人年滿16歲

2.遭到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暴

3.親密關係伴侶: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三、法條框架(有餘力的考生再看即可)

(一)、第一章:通則

1.立法目的:防治家暴、保護被害者權益

2.家暴名詞定義

3.家庭成員:現有或曾有都算,還包含其未成年子女

(1).配偶或前配偶

(2).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直系血親

(4).旁系四等親

4.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福部、地方為縣市政府

5.防治原則:性別平等、尊重多元差異、主動保護預防宣導、跨部門協助

6.設立基金推動家暴性侵防治業務:政府預算、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金、利息、受贈、罰鍰

7.地方主管機關設置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8.地方主管機關整合各單位設置家防中心

(二)、第二章:民事保護令

1.保護令種類:通常、暫時、緊急

2.被害人、未成年的法代或三等親、檢察官、警察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

3.管轄法院:受暴或施暴者的居住地或家暴發生地

4.聲請方式:書面為原則,緊急則以科技設備傳送之

5.審理原則與程序保障:審理時親屬或社工心理師陪同、審理不公開、不得調解和解

6.通常保護令內容:人身安全與接觸限制、生活與財產安排、未成年子女安排、加害人處遇計畫、資訊與性影像保護、其它必要保護命令

7.通常保護令效期與變更:兩年以下、本人得聲請撤銷或變更或延長、聲請後在裁定前舊保護令不失效、裁定後舊保護令失效

8.暫時、緊急保護令:

(1).得不經審理即核發

(2).緊急保護令:4 小時內核發

(3).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撤回聲請或取得通常保護令後失效

9.送達與登錄:除緊急保護令外,保護令應於24小時內送達、縣市主管機關應登錄保護令

10.被害人出庭與服務:法院提供被害人和證人安全出庭環境、地方法院設家暴服務處

11.執行機關分工

(1).法院強制執行:財產、金錢給付

(2).地方主管機關:會面交往、加害人處遇

(3).警察機關:保護令執行

12.警察協助占有與取回:依照保護令內容占有住居所、汽機車、生活必需品

13.未成年子女執行

(1).不交付子女:聲請警察限期命交付、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2).未依會面規定:得聲請變更保護令

(3).持保護令可直接辦理戶籍遷徙

14.執行異議: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明異議

15.外國保護令承認:經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執行

(三)、第三章:刑事程序

1.即時強制處分

(1).現行犯處理:警察發現家暴罪現行犯應直接逮捕

(2).緊急拘提:違反家暴罪或保護令嫌疑重大者,且有危險之虞,可先拘提後補拘票

2.拘提判斷基準:已造成傷害且有危險、長期施暴或違反保護令、相對人曾使用凶器、被害人為老弱孺

3.羈押判斷標準:嫌疑重大、反覆施暴或違反保護令、有羈押必要

4.未羈押之附條件處分:得附加之保護條件命被告遵守

5.違反附條件之法律效果

6.停止羈押之準用與再羈押

7.裁定之書面送達與通知機制

8.警察即時回報與準用逮捕

9.被害人訊問之保護措施:法庭外訊問、隔離措施、指定人員陪同

10.裁判文書送達被害人

11.受緩刑應付保護管束

12.法務部應訂定並執行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之處遇計畫

13.出獄與脫逃通知:通知被害人、警察、家防中心

(四)、第四章:父母子女

1.改定親權時:對已發生家暴者,推定加害人不利於該子女

2.於親權或會面交往裁判後,發生家暴者,可依照子女之最佳利益改定

3.加害人會面交往之安全限制與配套:考量子女和被害人安全、由第三人或機構監督會面交往等等

4.地方主管機關應設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或委託辦理

5.於訴訟或調解中認有家庭暴力情事者,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為原則

(五)、第五章:預防及處遇

1.警察職權:警察處理家暴案件可採取之保護措施

2.專業人員防治或保護過程中,可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協助

3.通報及處理:24小時法定通報、保密通報者資訊、主管機關處理

4.被害人身分與隱私保護

5.性影像被害之網路防護:網路平台業者應立即限制瀏覽或移除,並保留資料供調查

6.求助專線於危急狀況時,得追查電話和地址

7.醫療機構不得拒絕診療和開立驗傷診斷書

8.衛生主管機關推廣家暴防治的教育宣導

9.加害人處遇制度: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處預計畫規範、處遇執行機構權限

10.初級預防:提供防治資料給予醫療機構、警察機關、小學、戶政機關

11.家暴補助:生活扶助、醫療、諮商、訴訟、租屋、子女教育生活費

12.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

13.被害者得申請限制查閱戶籍資料

14.專業人員在職教育及校園防治教育:高中以下每學年四小時以上家暴課程

(六)、第六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