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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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容雲旭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聲明:本筆記為筆者根據社工師考試整理的濃縮重點,方便考生能夠快速記憶為主,且因法條資訊過多,故本篇文章使用大量AI輔助,正確之法條資訊以官方公告及最新版資訊為主

一、近期常考的重要法條(濃縮)

(一)、第 18 條:通報系統和跨部門合作

1.地方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系統

2.受理通報後立即需求評估

3.三十日內提供服務或轉介

二、近期曾考過的法條(濃縮)

(一)、第 2 條:各主管機關職權

(二)、第 3 條:中央主管機關職權

(三)、第 4 條:地方主管機關職權

(四)、第 6 條:身障鑑定

1.由專業團隊進行鑑定報告

2.鑑定報告十日內送至戶籍地衛生主管機關

3.衛生主管機關十日內轉至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五)、第 7 條:需求評估

1.地方主管機關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

2.需求評估應考量障礙類別、家庭狀況等因素

3.地方主管機關核發身障證明

(六)、第 10 條:專家開會,身障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七)、第 12 條:身障福利經費來源

1.預算

2.社福基金

3.身障就業基金

4.捐贈

(八)、第 13 條:對鑑定報告異議

1.三十日內可提出重新鑑定和需求評估

2.負擔百分之四十的費用,異議成立可退還

3.逾期自行負擔費用

(九)、第 33 條:職業重建服務計畫

(十)、第 35 條:設立機構以推動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庇護性就業

1.職訓機構

2.就業服務機構

3.庇護工場

(十一)、第 38 條:定額進用制度

1.公部門:3%,34人以上得一人

2.私部門:1%,67人以上得一人

(十二)、第 40 條:同工同酬

1.不得歧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2.庇護性就業依產能核薪,薪資議定並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十三)、第 41 條:職業輔導評量符合庇護性就業之身障者,由就服單位提供工作,並簽書面契約

(十四)、第 53 條:無障礙運輸服務

1.運輸業者應規劃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2.規劃優先席,不得低於總座位的15%,並靠近出入口

3.除安全以外,不得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十五)、第 60 條:不得對導盲犬加收費用或限制進出自由

(十六)、第 70 條:經濟安全保障,採生活補助、機構補助、照顧者津貼、年金保險等方式,逐步規劃實施

(十七)、第 76 條:法定通報和處理流程

1.通報不得超過24小時

2.接獲遺棄虐待通報後,24小時內訪視調查

3.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報告

(十八)、第 79 條:緊急安置條款

1.費用由行為人支付

2.可由地方主管機關先墊付

3.主管機關催告償還,得移送強制執行

(十九)、第 80 條:緊急保護安置

1.不得超過72小時

2.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

3.以三個月為限,可再聲請延長

4.主管機關可視需要協助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三、法條框架(有餘力的考生再看即可)

(一)、第一章:總則

1.立法目的:維護身障者權益、保障平等機會、促進自立生活和發展

2.主管機關和權責分工:

(1).中央機關:衛福部

(2).縣市機關:地方政府

(3).中央權責:政策法規、補助、評鑑、訓練、資料整合、國際交流

(4).地方權責:政策執行、地方自治法規、提供福利服務、個案管理

3.身心障礙認定與服務流程

(1).身心障礙定義:須經跨專業團隊鑑定並領有身障證明,涵蓋八類

(2).鑑定與需求評估流程:醫療鑑定、需求評估、核發身障證明

(3).鑑定與評估之救濟:30 日內可申請重新鑑定,自付40% 費用,異議成立會退還

(4).證明效期與管理:有效期間最長 5 年,效期屆滿90日前可重新鑑定,效期屆滿60日前縣市政府書面通知,障礙變化須重新鑑定

4.政策推動與制度設計

(1).遴選專業人員辦理身障福利業務

(2).政策諮詢會議(含身障代表、性別比例規定)

(3).調查研究與統計分析

(4).經費來源

5.基本權利與反歧視保障

(1).人格尊嚴與反歧視:不得歧視、公平使用公共設施、考試須提供合理調整

(2).經濟保障:設立現金給付專戶、不得扣押、抵銷、強制執行

(3).通報與個案服務:建立跨部門通報系統,受理通報後立刻評估需求,30 日內提供服務或轉介

(4).輔具資源整合:中央統籌輔具研發、資源整合與服務

(二)、第二章:保健醫療權益

1.健康檢查與追蹤:主管機關應整合醫療保健資源提供保健追蹤服務

2.無障礙就醫與溝通:醫院該設置身障服務窗口,協助就醫服務

3.出院準備與轉銜:出院準備計畫之執行列入評鑑

4.身障特別門診

5.醫療復健與輔具補助

(三)、第三章:教育權益

1.設立特教學校、特教班

2.不得拒絕入學

3.補助上下學交通費、優惠教育經費

4.入學考試須提供合理調整

5.支援無障礙數位教材與圖書

(四)、第四章:就業權益

1.職業重建服務:個案管理、職訓、就服

2.支持性、庇護性就業

3.定額進用制度:公部門3%,私部門1%

4.就業基金與差額補助費

(1).未達成定額進用之機關需繳納差額補助費

(2).就業基金補助機關改善器材設備、發放超額進用獎勵金、促進就業

5.同工同酬與勞保保障

6.視覺障礙者按摩專章: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五)、第五章:支持服務

1.生涯轉銜計畫服務

2.支持服務的原則:多元連續服務

3.個人支持服務

4.家庭支持服務

5.協助社會參與

6.無障礙之社會環境與交通

7.優惠措施:大眾運輸半價、優先乘坐、風景區文教設施免費或半價

8.輔助犬權利保障

9.手語翻譯服務

10.身障福利機構規定和評鑑

(六)、第六章:經濟安全

1.經濟安全保障:生活補助、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補助、照顧者津貼、年金保險等方式

2.補助原則: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不得設籍時間限制

3.補助內容:生活費、機構費、醫療費、居家照顧費、輔具、租金及貸款利息、停車位

4.補助流程規範及不當領取之追回

5.補助業務的資料蒐集與個資保護

6.扶養身障者減稅

7.補助社會保險費用

(七)、第七章:保護服務

1.反歧視與媒體責任

2.禁止不當對待:遺棄、疏忽、虐待等等

3.通報與處理機制:法定24小時通報、受理後24小時內處理、受理四日內提出報告、通報者資料保密

4.安置與緊急保護:安置、緊急安置72小時、追討安置費用

5.主管機關協助聲請輔助或監護宣告

6.協助排除身障福利機構的社區障礙

7.身障者財產信託

8.司法訴訟程序之協助

9.矯正機關改善

(八)、第八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