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志工人力運用計畫內容
(一)、運用志工之目的:依據組織機構的章程規範和宗旨目標而制定目的
(二)、運用志工之需求:說明本組織需要哪些組別志工的需求,缺額多少人
(三)、志工計畫實施期程:記載志工計畫實施的日期時間
(四)、志工招募及運用方式:說明志工人員的招募管道及方法、篩選志工的方式、服務進行的方式等
(五)、志工之訓練:說明志工的訓練課程、時數、時間、地點
(六)、志工之管理:說明志工需遵守之規定、服務次數時數、應參與受訓、保密原則等等
(七)、志工之督導:說明志工督導人員、督導方法、志工雙向溝通會議等等
(八)、志工之考核:說明考核項目、考核方法、獎勵、違反規定之懲處、
二、志願服務法
(一)、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職責
1.召募時,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
2.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願服務人員
3.應對志工辦理教育訓練
4.應依照志工之工作內容與特點,確保志工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
5.應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
6.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7.必須具專門執業證照之工作,應由具證照之志工為之
(二)、志工之權利及義務
1.權利:
(1).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2).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3).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4).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5).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2.義務
(1).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2).參與教育訓練
(3).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4).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5).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6).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7).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8).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三、志願服務特質(Ellis & Noyes,1990)
(一)、選擇:強調志願服務是出於自由意志的自發行為
(二)、社會責任:志願服務是有利於他人的行為
(三)、不計較金錢:志願服務不是為了經濟報酬而從事的利他行為
(四)、不是義務:志願服務不是依法必須承擔的義務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