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本筆記為筆者根據社工師考試整理的濃縮重點,方便考生能夠快速記憶為主,且因法條資訊過多,故本篇文章使用大量AI輔助,正確之法條資訊以官方公告及最新版資訊為主
一、近期常考的重要法條(濃縮)
(一)、第 5 條:專科社工師
1.條件:完成專科訓練並經甄審合格
2.甄審可委託全國性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初審
3.參加甄審資格:有社工師證書並完成專科訓練者
(二)、第 7 條:不得充任社工師條件
1.被廢止社工師處分
2.輔助或監護宣告中
3.有罪判決定讞:性侵最、家暴罪、貪污罪、業務上故意犯罪
二、近期曾考過的法條(濃縮)
(一)、第 1 條:立法目的
(二)、第 9 條:社工師執業應向當地主管機關送驗社工師證書申請登記,發執業執照才可執業
(三)、第 10 條:不得發執業執照條件
1.撤銷廢止社工師證書處份
2.經廢止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3.有客觀事實,由專家小組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4.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中
(四)、第 13 條:執業以一處為限,但支援或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五)、第 17-3 條:社工師懲戒事件由社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1.被懲戒之社工師限期20日內答辯
2.對懲戒決議不服,二十日內請求覆審
3.決議送至主管機關執行
4.懲戒委員會組成:法學專家學者和社會人士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六)、第 18 條: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每六年提出證明文件,更新執業執照
(七)、第 19 條:社工師執行業務時,他人不得以非法方式妨礙執行業務
1.有受到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協助,涉及刑案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2.社工師因受危害涉及訴訟時,所屬機關團體應提供必要法律協助
(八)、第 21 條: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設立
1.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2.申請設立事務所之社工師須執業五年以上且有工作證明
(九)、第 22 條:事務所申請人為負責社工師,負業務督導責任
(十)、第 25 條:事務所收費
1.收費標準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
2.應給收費明細表和收據
3.不得超收費用
(十一)、第 29 條:事務所停業歇業或遷移
1.應取得服務對象同意並轉介
2.服務紀錄應交由承接者保存
3.若無承接者,服務紀錄應給地方主管機關保存六個月後銷毀
(十二)、第 31 條:社工師沒加入「公會」不得執業,且公會不得拒絕加入
(十三)、第 33 條:區域社工師公會成立條件
1.社工師達15人以上,得成立該區域之社工師公會
2.社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區域社工師公會組織
(十四)、第 36 條:社工師公會選任職員依據人民團體法規定辦理
(十五)、第 49 條:外國人取得社工師
1.外國人可依規定考試
2.外國人考試及格後,可依規定執業,並遵守相關法律及倫理守則和公會章程
三、法條框架(要考社工師讀完社工師法應該不過分吧?)
(一)、第一章:總則
1.立法目的:建立社工服務體系、提升專業地位、明定社工師權利義務、保障服務對象權益
2.社工師定義與使命
3.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福部,地方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
(二)、第二章:資格取得
1.社工師資格:考試及格且領有社工師證書
2.專科社會工作師:完成專科訓練並經甄審合格
3.名稱專用:未領證書者,不得使用社工師或專科社工師
4.不得充任社工師條件
(1).曾被廢止證書
(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中
(3).判刑定讞:性侵、性騷、兒少兒少性剝削、貪汙、家暴、業務上故意犯罪
5.申請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三)、第三章:執業
1.執業與登記:
(1).社工師執業應向當地主管機關送驗社工師證書申請登記,發執業執照才可執業
(2).執業以一處為限,但支援或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2.不得發給執業執照條件
(1).社工師證書遭撤銷或廢止
(2).執業執照遭廢止未滿一年
(3).經專家小組認定,有客觀事實不能執行業務
(4).監護或輔助宣告中
3.社工師停業、歇業、復業、變更區域須於30日內申報
4.社工師業務範圍:社心評估處遇、保護性業務、支持性服務、資源利用、執行方案、倡議
5.專業義務:不得虛偽陳述、具保密義務、製作並保存社工紀錄至少7年、遵守倫理守則
6.移付懲戒事由:重大或重複過失、違反誠實或保密義務、違反倫理守則、業務不正當行為
7.懲戒方式:警告、繼續教育、限制執業或停業一年以下、廢止執業執照、廢止社工師證書
8.社工師懲戒事件由社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被懲戒之社工師限期20日內答辯,對懲戒決議不服可於二十日內請求覆審,決議送至主管機關執行
9.懲戒委員會組成:法學專家學者和社會人士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10.繼續教育: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每六年更新執業執照
11.執業安全與法律保障:禁止妨害執業、可請求警察協助、機構應提供法律協助
(四)、第四章: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1.設立條件:社工師執業滿5年、經主管機關核准領取開業執照
2.負責社工師:對業務負督導責任
3.禁止事項:社工師證照及事務所開業執照不得出租出借
4.事務所名稱:使用或變更須經開業執照機關核准,且非社工師事務所不得使用社工師事務所類似名稱
5.收費標準: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應給收據及明細,不得超收費用
6.事務所應將社工師證書、執業執照、開業執照、收費標準懸掛於明顯位置
7.廣告內容限制:事務所資料、社工師資料、業務、允許登載宣傳事項
8.停歇業與紀錄處理:妥善轉介、紀錄交由承接者依法保存或交由主管機關處理
9.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對事務所檢查及督導考核
(五)、第五章:公會
1.強制入會:未加入公會不得執業
2.組織層級:縣市公會、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
3.成立門檻:同區15人以上區域公會,社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區域社工師公會組織
4.社工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目的事業由該事業主管機關監督
5.組織管理
(1).理監事任期3年,理事長連任一次
(2).依人民團體法運作
(六)、第六章:罰則
1.主要違規類型:租借證照、違反保密誠實義務、未依法登記或入會、事務所違規廣告或超收費用、停業仍執業
2.處罰方式:罰鍰、停業、廢止執照或證書、公布違規者資料、刑事責任另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