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導原則(Munson)
(一)、結構化:在督導前,需事先擬定督導的項目
(二)、定期的:不能隨意發起,要長時間定期的舉行
(三)、前後一致的原理原則:督導前後的目標要具備一致性,才能達到公平合理的要求
(四)、以個案服務為主:個案工作是工作者和服務對象進行一對一的服務,若資料蒐集不全會造成錯誤
(五)、可被評價的:督導的紀錄可提供專家學者以及其他督導評價或參考,而非憑督導個人主觀意識所定出的規定,應依據專業知識了解受督者的需要,並加以督導
二、社會工作督導功能
(一)、教育性功能:改善受督者的工作技巧和能力,增進專業成長與發展
(二)、行政性功能:確保受督者提供服務的品質,規劃工作者的工作內容,協助受督者工作績效考核,履行管理上要求的各項職責,並滿足利害關係人的期待。
(三)、支持性功能:情緒、實質支持,協助受督者因工作產生的壓力和耗竭。
(四)、調解性功能:督導扮演行政和臨床直接服務之間的溝通橋樑,有助於組織目標、管理者、受督者、同事、服務對象之間的衝突能夠被化解
三、社會工作督導觀點
(一)、傳統督導:問題取向,強調實務工作的問題解決,督導提供解決問題的意見,易忽略受督者長遠學習的規劃。翻譯:解決問題,短視近利
(二)、管理主義督導:績效監督並最大化組織的利益,採用專業責信和責任發展,較少提供發展和支持性角色。翻譯:員工只是組織的棋子
(三)、發展性督導:強調受督者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督導關係如同親子關係,督導是激勵者和支持者,培養獨立的受督者。翻譯:培養具備能力的受督者
(四)、心理動力型督導:將督導關係建立在相互學習和成長上,需要督導和受督者雙方坦誠相見,勇於討論自己脆弱之處。
(五)、優勢型督導:強調受督者過去的成功經驗,督導是主動積極且預先規劃且規律的舉行
四、督導模式(Skidmore)
(一)、目標督導:針對個人發展或工作表現的目標而進行督導
(二)、巡迴式督導:又稱走動式督導,適合在沒有督導的領域中所採用的模式。翻譯:到處巡邏看誰偷懶
(三)、調整式督導:依據受督者程度而調整督導的重點,對於程度高的受督者採自省法,督導僅為共鳴板,對於程度低的受督者採改變法,強勢影響受督者的態度和行為
(四)、現場督導:顧名思義,就是現場立即性督導,在服務之後隨即進行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