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介教育模式
(一)、高關懷課程:簡單來說就是將學生抽離部分原班課程,依照學生的特性設計課程。法規定義為,由有需求的學校自行在校內設立,提計畫向地方政府申請經費辦理,來源為原校學生,並運用原校既有的行政人員、場地空間等環境,抽離部分原班課程,依學生特性設計適性課程,進行彈性分組教學,以學生能逐漸回歸正規教育體制為目標。
(二)、慈輝班:主要是家庭發生變故的國民中小學生為主,其次是中途輟學的學生,經監護人同意接受輔導的學生。此班級多半是住宿式的,會提供膳宿
(三)、中途班有兩種
1.資源式中途班:簡單來說就是國中小學校,分區設立教學「資源共享」的中途班,提供中輟學生輔導課程。法規定義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遴選有熱誠有意願之國中小學校,分區設資源式中途班(鄰近學區教學資源共享),提供中輟生多元適性課程及輔導措施者
2.合作式中途班:顧名思義,就是和民間團體「合作」的中途班,提供中輟學生輔導課程,通常附設在社福機構內。法規定義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結合轄區內已立案及經法人登記之民間團體或企業資源,由民間團體提供適宜場所,提供中輟生專業輔導資源及中介措施
(四)、獨立式中途學校: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設立,用於安置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之學校。
二、學校輔導體系
(一)、發展性輔導(初級預防):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
(二)、介入性輔導(次級預防):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三)、處遇性輔導(三級預防):針對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
*學生輔導法第12條:一般教師負責發展性輔導(初級預防)並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輔導教師負責介入性輔導(次級預防)、專業輔導人員負責處遇性輔導(三級預防)並協助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註1
*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也就是說,專業輔導人員是法規上的專有名詞,不包含輔導教師。註1
註1:感謝藍姓前輩來信提供學校社工實務資訊更正網站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