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式正義

慕容雲旭

修復式正義

一、定義

(一)、又稱為回復性司法、修復式司法,是現行刑事司法體系的轉向或替代性機制,最大的特色是強調被害者的需求,修補行為人、被害者、關係網絡的傷害,而非傳統「應報式正義」強調的處罰制裁,也非傳統「賠償式正義」強調的賠償

(二)、修復式正義重點在於傷害的補救以及預防,犯罪者必須對於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負起責任,並補償受害者與社區的傷害,希望加害者和被害者整合於社區,而非依賴處罰與制裁

(三)、核心價值:治療勝過於處罰、道德學習、參與社區、有尊嚴的對話、寬恕、負起責任、道歉並修補關係

二、修復式正義之意義與精神

(一)、犯罪破壞了社會信賴,並造成個人、家庭、社區的損害

因為犯罪會破壞社會和諧,所以不以「法律」單一觀點來看待犯罪,而是以「社會」的觀點來提供協助。不以懲治加害者為目的,而是以修復傷害,回復社會和諧為目的

(二)、犯罪處理的目的在於修補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質、情感、社會關係的傷害

重點在於關注犯罪所造成的傷害,回復遭到破壞的「社會信任關係」,並預防信任關係再度遭到傷害。讓犯罪者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履行賠償和義務後,回歸社會

(三)、犯罪處理的場域在社區

因為犯罪不只是對被害者,也對社區造成破壞。因此犯罪防治的基礎建立在社區,運用社區支持力量,幫助終止暴力和修補傷害,使加害者成為一個負責任的公民。而司法社工的社區工作可能會優於司法制度,在此脈絡下司法社工更加的重要

(四)、犯罪處理應邀請被害人的參與

修復式正義涵蓋的關係人很多,最重要的是被害人的參與,主要目的在於促使被害人修補創傷,讓加害者、被害者、社區都能夠回復和諧的狀態。修復式正義強調對被害者的「增權」,有能力重建生活並預防危機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