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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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容雲旭

精神衛生法

聲明:本筆記為筆者根據社工師考試整理的濃縮重點,方便考生能夠快速記憶為主,且因法條資訊過多,故本篇文章使用大量AI輔助,正確之法條資訊以官方公告及最新版資訊為主

一、近期常考的重要法條(濃縮)

(一)、無

二、近期曾考過的法條(濃縮)

(一)、第 6 條: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規劃、推動、監督學校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措施

(二)、第 7 條: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應規劃、推動及監督職場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措施

(三)、第 30 條:醫療機構應病情解釋和治療計畫,若病人不是嚴重病人,需經過病人同意才能告知家屬

三、法條框架(有餘力的考生再看即可)

(一)、第一章:總則

1.立法目的:促進心理健康、預防與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病人社區平等生活

2.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福部,地方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

3.重要名詞定義

(1).精神疾病:精神狀態異常致生活功能發生障礙,需醫療照顧之疾病。反社會人格違常者,不包括在內。

(2).專科醫師:精神科專科醫師

(3).病人為罹患精神疾病之人,嚴重病人為出現和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經專科醫師診斷

(4).社區精神復健、社區治療、社區支持

(5).精神醫療機構、精神復健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4.中央主管機關權責:政策規劃、法規訂定、資源布建、權益保障、跨部會協調、獎助計畫、專業人員訓練、服務規劃推動、評鑑、研究統計、每四年公布國家心理衛生報告

5.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執行、整合各部門去執行

6.跨部會推動促進心理健康以及精神疾病防治宣導:

(1).部會:教育、勞動、內政、法務、國防、財政、金融、文化、通傳等等

(2).涵蓋:校園、職場、消防、司法、國軍、稅捐、保險、文化參與、反歧視、媒體等等

7.諮詢會:

(1).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三分之一

(2).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8.設立專責人員與經費補助

(二)、第二章:精神衛生服務體系

1.服務網絡與責任區

(1).建立區域心理健康與精神醫療服務網

(2).特別考量偏鄉與原住民族地區

2.精神醫療照護及支持服務:門急診、住院、日間照護、社區復健、居家治療、社區支持、個案管理

3.精神照護與復健機構

(1).設立、獎勵、管理、評鑑與督導

(2).需設負責人,並視需要配置醫事人員或社工師

(3).禁止未合法設立提供住宿或治療

4.社區支持與家屬服務

(1).原則:多元、連續性社區支持服務

(2).政府:應獎勵並協助排除障礙,結合跨部門建立社區支持體系,召開聯繫會議

(3).家屬:心理教育、情緒支持、喘息服務

(4).病人:關懷、訪視、協尋機制

5.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1.個案管理、轉介轉銜、自殺防治、心理衛生服務事項

2.專業團隊:心理、護理、社工、職能治療等

(三)、第三章:病人保護及權益保障

1.禁止對病人:遺棄、疏忽虐待、拐婚、不當利用

2.知情同意與最小限制原則

1.醫療機構負有醫療說明義務,若病人不是嚴重病人,需經病人同意才能告知家屬

2.約束身體與行動之要件與程序:

(1).防範自傷傷人得約束

(2).緊急狀況得拘束並護送就醫

3.出院準備與轉銜服務

(1).穩定康復應通知家屬,不得無故留置病人

(2).醫療機構出協助擬定出院計畫

(3).醫療機構出院前通知主管機關提供個管服務物

4.嚴重病人與保護人制度

(1).保護人設置、開立診斷證明確認其嚴重病人身分

(2).緊急處置與費用負擔

5.反歧視與隱私保障

(1).禁止歧視:就醫、就學、就業、媒體報導

(2).禁止未經同意之錄音錄影

(3).住院病人通訊、會客與隱私權

6.費用負擔與申訴救濟

(1).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治療、強制社區治療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2).權益侵害之申訴制度

7.特殊治療與同意程序

(1).電痙攣治療:經專科醫師認定有需求,並取得同意後

(2).取得書面同意方式:依年齡、能力區分同意方式

(四)、第四章: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關懷

1.家屬、保護人應協助就醫或諮詢心衛中心

2.矯正、安置機構之協助醫療義務

3.轉銜主管機關予以社區治療與支持

4.第一線人員通報與護送就醫

5.跨部門建置24小時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

6.緊急專線得要求電信業者來電資料為緊急處置

7.病人擅離機構之協尋

(五)、第五章: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

1.強制社區治療

(1).審查會制度:專業人員代表、通知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協助醫院聲請強制住院

(2).協助:社區治療、強制社區治療、

(3).強制社區治療不超過六個月、可延長不得逾一年

(4).停止條件:病情改善、期滿、法院裁定

(5).強制社區治療項目:藥物、檢驗、篩檢、心理治療、復健,必要時請警消協助執行

2.強制住院與緊急安置

(1).自傷傷人之嚴重病人,得緊急安置於醫療機構,並由兩位專科醫師強制鑑定

(2).緊急安置期間為七日,強制鑑定於三日內完成

(3).停止緊急安置條件:鑑定無必要、病人自願住院、法院駁回或裁定

(4).緊急安置期間,應提供必要法律扶助

(5).法院裁定強制住院不得逾60日,可延長一次

(6).停止強制住院條件:病情改善、期滿、法院認定或撤銷

3.司法程序保障

(1).法官+參審員制度

(2).律師、程序監理人

(3).法院得改裁定強制社區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