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本筆記為筆者根據社工師考試整理的濃縮重點,方便考生能夠快速記憶為主,且因法條資訊過多,故本篇文章使用大量AI輔助,正確之法條資訊以官方公告及最新版資訊為主
一、近期常考的重要法條(濃縮)
(一)、第 15 條:基金來源
1.遺產稅和贈與稅:從10%增加至20%的稅收(工作收入繳的稅還比較多,投胎比努力有用多了)
2.菸酒稅
3.預算
4.健康捐
5.捐贈
6.利息
二、近期曾考過的法條(濃縮)
(一)、第 2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福部,地方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
(二)、第 3 條:名詞定義
1.長期照顧:簡稱長照,指失能達六個月以上,需照顧及醫護服務
2.身心失能者:簡稱失能者,身體功能部分喪失導致生活需人協助者
3.照顧者:對失能者能提供規律性照顧之親屬
4.長照服務人員:簡稱長照人員,經訓練取得認證可提供服務的人員
5.長照服務機構:簡稱長照機構,指提供長照服務為目的,依本法設立之機構
6.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簡稱照管中心,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提供長照評估及連結服務為目的之機關
7.長照服務體系:簡稱長照體系,指長照人員、長照機構、財務資源、管理轉介之網絡
8.個人看護者:指以個人身分受雇於失能者家中從事看護工作的人
(三)、第 8 條:依照失能者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提供補助
(四)、第 8-1 條:依照民眾失能程度核定長照等級和給付額度,民眾依照給付額度負擔依定比例金額
(五)、第 9 條:長照服務分為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
1.居家式:到宅提供服務
2.社區式:於社區設置場所設施,提供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臨時住宿、小規機
3.機構住宿式:以受照顧者入住方式,提供全時照顧或夜間住宿等服務
4.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提供家庭照顧者支持
(六)、第 10 條:居家式長照服務項目
1.照顧服務
2.家事服務
3.餐飲服務
4.輔具服務
5.住家設施改善
6.心理支持
7.緊急救援
8.醫事照護
9.預防失能服務
(七)、第 18 條:
1.指定長照服務項目應由長照人員為之
2.長照訓練需考慮差異化
3.長照人員須接受訓練
(八)、第 34 條:住宿式長照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三、法條框架(有餘力的考生再看即可)
(一)、第一章:總則
1.立法目的:健全長照服務體系、確保服務品質、保障使用者和照顧者權益
2.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福部,地方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
3.名詞定義:長照、失能者、家照者、服務員、長照機構、照管中心、長照體系、個看
4.權責分立
(1).中央:統籌規劃、監督輔導、培訓管理、長照系統、國際交流、協調地方
(2).地方:執行服務與方案、辦理訓練、地方財源
5.規定委員組成比例:民間專家學者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服務使用者和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原住民代表至少一名
(二)、第二章:長照服務及長照體系
1.長照服務申請與評估
(1).長照需依照照管中心評估失能程度提供服務
(2).服務使用者需部分自付
3.服務方式:居家、社區、機構、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
2.劃分服務網區,並依照偏鄉地區提供獎勵措施
4.設立長照特種基金,並規定基金資金來源
(三)、第三章:長照人員之管理
1.人員資格與訓練
(1).長照服務須由合格長照人員提供
(2).規定訓練、認證、繼續教育與積分制度
(3).訓練課程重視多元差異
2.登錄與管理
(1).長照人員須登錄於長照機構
(2).醫事人員、社工人員依法可例外
(3).人員異動須期限內通報
(四)、第四章:長照機構之管理
1.機構服務類型: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綜合式
2.設立與許可
(1).機構住宿式原則須為長照機構法人
(2).設立、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均須核准
3.營運規範規定:名稱、廣告、負責人、網絡體系轉介整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4.收費與品質
(1).收費須報主管機關核定
(2).製作服務紀錄並保存七年
(3).接受評鑑、考核、監督、輔導
(4).服務品質基準:服務使用者為中心、訊息公開透明、家照者參與、考量多元文化、確保照顧生活品質
(5).停歇業時須妥善轉介或安置服務使用者
(五)、第五章:接受長照服務者之權益保障
1.契約與隱私
(1).必須簽訂定型化書面契約
(2).未經同意不得錄音、錄影、揭露身分
2.人身安全與尊嚴
(1).禁止遺棄、虐待、歧視、非法限制自由
(2).建立申訴、陳情與爭議處理機制
(3).對無扶養義務人之機構住民,加強公部門協助
(六)、第六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