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profile picture of 慕容雲旭

慕容雲旭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聲明:本筆記為筆者根據社工師考試整理的濃縮重點,方便考生能夠快速記憶為主,且因法條資訊過多,故本篇文章使用大量AI輔助,正確之法條資訊以官方公告及最新版資訊為主

一、近期常考的重要法條(濃縮)

(一)、第 12 條:經費來源

1.各級政府年度預算及社會福利基金

2.私人或團體捐贈

3.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4.其他相關收入

二、近期曾考過的法條(濃縮)

(一)、第 15 條

1.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的條件

2.收出養機構安排先行共同生活

3.收取媒合服務費用

(二)、第 17 條:收出養評估報告規定

1.訪視報告及建議

2.安排共同生活

3.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

4.主管機關調查被遺棄兒少身分資料

(三)、第 25 條:主管機關應管理監督輔導居家式托育服務

(四)、第 52 條:協調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規定

1.經其父母、監護人或照顧者盡力禁止兒少從事禁止行為而無效果

2.有嚴重偏差行為,經其父母、監護人或照顧者盡力矯正而無效果

3.費用由扶養義務人負擔

(五)、第 26 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必須成年及具備下列其一條件

1.有保母證照

2.幼保、家政、護理高中以上畢業

3.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六)、第 30 條:建立指紋資料規定

1.(疑似)發展遲緩或身障兒少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建立指紋資料

2.除作為失蹤協尋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之使用

(七)、第 53 條:法定24小時通報規定

1.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2.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兒少充當不當場所侍應、吸毒者,應24小時內分級分類處理

3.受理兒少充當不當場所侍應者,需提出調查報告

4.通報人身分資料保密

(八)、第 56 條:保護安置條件,且應基於兒少最佳利益處置

1.無適當教養或照顧

2.應就醫未就醫

3.人口販運

4.其他迫害

(九)、第 57 條:緊急安置應通報地方法院和警政,並通知兒少父母監護人

1.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

2.若需安置72小時以上,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

3.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

4.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十)、第 59 條:父母監護人不服法院安置裁定,可於十日內抗告

1.無繼續安置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之

2.結束安置之兒少應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十一)、第 75 條:兒少福利機構分類

1.托嬰中心。

2.早期療育機構。

3.安置及教養機構。

4.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5.其他兒少福利機構

(十二)、第 77-1 條: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十三)、第 82 條:兒少福利機構申請

1.以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者為限

2.有對外勸募行為或享受租稅減免者,應於6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三、法條框架(有餘力的考生再看即可)

(一)、第一章:總則:立法目的與基本原則

1.立法目的:促進兒少身心健全發展、保障權益、增進福利

2.適用對象與定義

(1).兒童及少年:未滿18歲

(2).兒童:未滿12歲

(3).少年:12歲以上未滿18歲

3.責任主體與基本原則

(1).父母/監護人:保護、教養之主要責任

(2).政府與公私立機構:協助家庭、提供支持服務

(3).核心原則:兒少最佳利益、尊重意見、優先處理保護救助

4.主管機關與權責分工

(1).中央:衛生福利部

(2).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

5.政策推動與制度設計

(1).中央/地方福利政策規劃和執行

(2).跨部會協調

(3).經費來源

(4).政策諮詢會議(含兒少代表、性別比例規定)

(5).人才培育與訓練

(6).調查研究與統計分析

(二)、第二章:身分權益

1.出生與身分保障

(1).出生通報與戶籍登記

(2).無戶籍、無國籍、未取得居留身分之保障

2.收出養制度

(1).收出養媒合機構之許可與管理

(2).出養必要性評估

(3).國內收養優先原則

(4).法院認可程序與配套措施

(5).試行收養

(6)收養終止機制

3.資訊保存與隱私

(1).收出養相關身分與健康資料建檔

(2).隱私保護與保密義務

4.尋親服務

(三)、第三章:福利措施

1.建立整合性兒少福利服務

(1).早產兒與發展遲緩通報與早期療育

(2).托育、課後照顧

(3).親職教育與家庭諮詢

(4).經濟、醫療、生活扶助

(5).安置與自立生活支持

2.托育與照顧制度

(1).居家式托育登記、資格、管理

(2).排除不適任人員機制

(3).托育服務品質與安全監督

3.健康與安全

(1).醫療照顧與補助

(2).事故傷害防制會議

(3).交通安全和校車管理

(4).發展遲緩之評估、通報、支持機制

4.公共空間與友善措施

(1).優先照顧與優惠措施

(2).孕婦及育兒停車位

(3).親子廁所

(4).大眾運輸優先座位

5.教育、就業與參與權

(1).職涯輔導、職業訓練、就業支持

(2).勞動權益保障

(3).公共事務參與

(4).文化、出版與休閒權利

(5).學習節數與遊戲休閒權

(四)、第四章:保護措施

1.行為禁止與環境防護

(1).禁止不良行為:菸酒毒、賭博、暴力、色情、飆車、過度使用電子設備等

(2).分級制度與媒體自律

(3).網際網路內容防護

(4).特定場所進出限制

2.不當對待與剝削防制

(1).禁止遺棄、虐待、性剝削、人口販運

(2).禁止強迫婚姻、不當勞動

(3).孕婦與胎兒保護

(4).禁止六歲以下兒童獨處

3.通報責任制度

(1).法定24小時通報人員

(2).分級分類處理

(3).調查、訪視與保密原則

4.保護安置與司法介入

(1).保護、安置與緊急安置

(2).緊急安置72小時規定

(3).安置的法院裁定與抗告

(4).寄養、機構安置

(5).安置期間權利義務行使

(6).安置後追蹤輔導

(五)、第五章:福利機構

1.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類型與設立

(1).福利機構分類: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其他兒少福利機構

(2).設置與管理原則

(3).國有土地與建物使用

2.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1).定義:國小學童,於課後時間提供照顧服務

(2).辦理方式:國小或公私立申請設立課後照顧服務班

(3).管理規範:申請設立、收費、人員資格、不適任認定

3.托嬰中心之特別規定

(1).強制團體保險

(2).監視錄影設備

4.兒少福利機構人員資格管理

(1).專業人員聘用

(2).教育主管機關應設社工或專輔人員

(3).不適任人員排除制度與流程

5.設立許可與法人登記

(1).設立許可為必要條件

(2).對外勸募或租稅減免者須六個月內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6.兒少福利機構或課後班禁止行為與監督評鑑

(1).禁止事項:虐待、未通報受虐、不安全設施、不衛生餐飲、財務不實、規避檢查

(2).監督與評鑑:定期評鑑並公布結果、公開徵信捐款

7.停辦時之兒少安置:機構須負責安置,若無法安置時,主管機關介入協助

(六)、第六章:罰則

1.違規行為之處罰類型

(1).無照經營

(2).違反托育、課後照顧管理規定

(3).未通報、虐待、危害身心健康

(4).媒體、出版品、網路內容違規

(5).父母或照顧者違反教養義務

(6).專業人員未履行通報義務

2.處罰方式

(1).罰鍰

(2).按次處罰

(3).停業、歇業、廢止設立許可

(4).公布姓名或名稱

(5).強制安置或轉介

3.親職教育取代罰鍰制度

(1).命接受4~50小時親職教育

(2).完成者得免除部分罰鍰

(3).拒不參加者可按次處罰

(七)、第七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