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本筆記為筆者根據社工師考試整理的濃縮重點,方便考生能夠快速記憶為主,且因法條資訊過多,故本篇文章使用大量AI輔助,正確之法條資訊以官方公告及最新版資訊為主
一、近期常考的重要法條(濃縮)
(一)、第 12 條:經費來源
1.各級政府年度預算及社會福利基金
2.私人或團體捐贈
3.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4.其他相關收入
二、近期曾考過的法條(濃縮)
(一)、第 15 條:
1.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的條件
2.收出養機構安排先行共同生活
3.收取媒合服務費用
(二)、第 17 條:收出養評估報告規定
1.訪視報告及建議
2.安排共同生活
3.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
4.主管機關調查被遺棄兒少身分資料
(三)、第 25 條:主管機關應管理監督輔導居家式托育服務
(四)、第 52 條:協調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規定
1.經其父母、監護人或照顧者盡力禁止兒少從事禁止行為而無效果
2.有嚴重偏差行為,經其父母、監護人或照顧者盡力矯正而無效果
3.費用由扶養義務人負擔
(五)、第 26 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必須成年及具備下列其一條件
1.有保母證照
2.幼保、家政、護理高中以上畢業
3.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六)、第 30 條:建立指紋資料規定
1.(疑似)發展遲緩或身障兒少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建立指紋資料
2.除作為失蹤協尋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之使用
(七)、第 53 條:法定24小時通報規定
1.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2.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兒少充當不當場所侍應、吸毒者,應24小時內分級分類處理
3.受理兒少充當不當場所侍應者,需提出調查報告
4.通報人身分資料保密
(八)、第 56 條:保護安置條件,且應基於兒少最佳利益處置
1.無適當教養或照顧
2.應就醫未就醫
3.人口販運
4.其他迫害
(九)、第 57 條:緊急安置應通報地方法院和警政,並通知兒少父母監護人
1.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
2.若需安置72小時以上,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
3.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
4.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十)、第 59 條:父母監護人不服法院安置裁定,可於十日內抗告
1.無繼續安置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之
2.結束安置之兒少應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十一)、第 75 條:兒少福利機構分類
1.托嬰中心。
2.早期療育機構。
3.安置及教養機構。
4.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5.其他兒少福利機構
(十二)、第 77-1 條: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十三)、第 82 條:兒少福利機構申請
1.以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者為限
2.有對外勸募行為或享受租稅減免者,應於6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三、法條框架(有餘力的考生再看即可)
(一)、第一章:總則:立法目的與基本原則
1.立法目的:促進兒少身心健全發展、保障權益、增進福利
2.適用對象與定義
(1).兒童及少年:未滿18歲
(2).兒童:未滿12歲
(3).少年:12歲以上未滿18歲
3.責任主體與基本原則
(1).父母/監護人:保護、教養之主要責任
(2).政府與公私立機構:協助家庭、提供支持服務
(3).核心原則:兒少最佳利益、尊重意見、優先處理保護救助
4.主管機關與權責分工
(1).中央:衛生福利部
(2).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
5.政策推動與制度設計
(1).中央/地方福利政策規劃和執行
(2).跨部會協調
(3).經費來源
(4).政策諮詢會議(含兒少代表、性別比例規定)
(5).人才培育與訓練
(6).調查研究與統計分析
(二)、第二章:身分權益
1.出生與身分保障
(1).出生通報與戶籍登記
(2).無戶籍、無國籍、未取得居留身分之保障
2.收出養制度
(1).收出養媒合機構之許可與管理
(2).出養必要性評估
(3).國內收養優先原則
(4).法院認可程序與配套措施
(5).試行收養
(6)收養終止機制
3.資訊保存與隱私
(1).收出養相關身分與健康資料建檔
(2).隱私保護與保密義務
4.尋親服務
(三)、第三章:福利措施
1.建立整合性兒少福利服務
(1).早產兒與發展遲緩通報與早期療育
(2).托育、課後照顧
(3).親職教育與家庭諮詢
(4).經濟、醫療、生活扶助
(5).安置與自立生活支持
2.托育與照顧制度
(1).居家式托育登記、資格、管理
(2).排除不適任人員機制
(3).托育服務品質與安全監督
3.健康與安全
(1).醫療照顧與補助
(2).事故傷害防制會議
(3).交通安全和校車管理
(4).發展遲緩之評估、通報、支持機制
4.公共空間與友善措施
(1).優先照顧與優惠措施
(2).孕婦及育兒停車位
(3).親子廁所
(4).大眾運輸優先座位
5.教育、就業與參與權
(1).職涯輔導、職業訓練、就業支持
(2).勞動權益保障
(3).公共事務參與
(4).文化、出版與休閒權利
(5).學習節數與遊戲休閒權
(四)、第四章:保護措施
1.行為禁止與環境防護
(1).禁止不良行為:菸酒毒、賭博、暴力、色情、飆車、過度使用電子設備等
(2).分級制度與媒體自律
(3).網際網路內容防護
(4).特定場所進出限制
2.不當對待與剝削防制
(1).禁止遺棄、虐待、性剝削、人口販運
(2).禁止強迫婚姻、不當勞動
(3).孕婦與胎兒保護
(4).禁止六歲以下兒童獨處
3.通報責任制度
(1).法定24小時通報人員
(2).分級分類處理
(3).調查、訪視與保密原則
4.保護安置與司法介入
(1).保護、安置與緊急安置
(2).緊急安置72小時規定
(3).安置的法院裁定與抗告
(4).寄養、機構安置
(5).安置期間權利義務行使
(6).安置後追蹤輔導
(五)、第五章:福利機構
1.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類型與設立
(1).福利機構分類: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其他兒少福利機構
(2).設置與管理原則
(3).國有土地與建物使用
2.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1).定義:國小學童,於課後時間提供照顧服務
(2).辦理方式:國小或公私立申請設立課後照顧服務班
(3).管理規範:申請設立、收費、人員資格、不適任認定
3.托嬰中心之特別規定
(1).強制團體保險
(2).監視錄影設備
4.兒少福利機構人員資格管理
(1).專業人員聘用
(2).教育主管機關應設社工或專輔人員
(3).不適任人員排除制度與流程
5.設立許可與法人登記
(1).設立許可為必要條件
(2).對外勸募或租稅減免者須六個月內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6.兒少福利機構或課後班禁止行為與監督評鑑
(1).禁止事項:虐待、未通報受虐、不安全設施、不衛生餐飲、財務不實、規避檢查
(2).監督與評鑑:定期評鑑並公布結果、公開徵信捐款
7.停辦時之兒少安置:機構須負責安置,若無法安置時,主管機關介入協助
(六)、第六章:罰則
1.違規行為之處罰類型
(1).無照經營
(2).違反托育、課後照顧管理規定
(3).未通報、虐待、危害身心健康
(4).媒體、出版品、網路內容違規
(5).父母或照顧者違反教養義務
(6).專業人員未履行通報義務
2.處罰方式
(1).罰鍰
(2).按次處罰
(3).停業、歇業、廢止設立許可
(4).公布姓名或名稱
(5).強制安置或轉介
3.親職教育取代罰鍰制度
(1).命接受4~50小時親職教育
(2).完成者得免除部分罰鍰
(3).拒不參加者可按次處罰
(七)、第七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