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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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容雲旭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聲明:本筆記為筆者根據社工師考試整理的濃縮重點,方便考生能夠快速記憶為主,且因法條資訊過多,故本篇文章使用大量AI輔助,正確之法條資訊以官方公告及最新版資訊為主

一、近期常考的重要法條(濃縮)

(一)、第 2 條:特境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二)、第 4 條:特境家庭定義為收入和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又遭逢特殊困難的情形

1.經濟條件

(1).收入標準:每人每月收入未超過最低生活費2.5倍,也未超過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2).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金額

2.身分別

(1).65歲以下的配偶死亡或報警失蹤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不堪虐待而離婚

(3).家暴受害

(4).未婚懷孕,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或孫子女,且無工作能力或無法工作

(6).配偶服刑或受保安處分1年以上

(7).3個月內發生重大變故致生活困難

二、近期曾考過的法條(濃縮)

(一)、第 4-1 條:家庭成員與所得、財產認定、工作能力的判定標準

1.準用社會救助法

2.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1).申請人

(2).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3).報扶養減稅的人

3.不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1).無收入無扶養能力之已婚直系卑親屬

(2).服兵役

(3).公費生

(4).入獄

(5).失蹤報案六個月以上

(二)、第 6 條:緊急生活扶助金額,發放最低生活費一倍,每人每次每事由補助三個月

(三)、第 9 條:醫療補助

1.補助條件

(1).未滿六歲子女,有健保,無力負擔者

(2).六歲以上子女及本人,有健保,近三個月醫療費超過三萬元,無力負擔者

2.補助標準

(1).未滿六歲子女,每人每年最高12萬

(2).六歲以上子女及本人,超過三萬部分最高補助70%,最高12萬

(四)、第 11 條:法律訴訟補助

1.家暴受害且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補助最高五萬元

2.需三個月內檢附證明、律師費收據、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向戶籍地主管機關申請

(五)、第 12 條:創業貸款補助

1.申請資格:以下身分且成年者

(1).65歲以下的配偶死亡或報警失蹤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不堪虐待而離婚

(3).家暴受害

(4).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或孫子女,且無工作能力或無法工作

(5).配偶服刑或受保安處分1年以上

(六)、第 13 條:經費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

(七)、第 13-1 條:本條例補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三、法條框架(有餘力的考生再看即可)

(一)、立法目的: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困境

(二)、特境家庭扶助: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創業貸款補助。

(三)、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福部,地方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

(四)、特殊境遇家庭之認定

1.經濟條件

(1).收入標準:每人每月收入未超過最低生活費2.5倍,也未超過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2).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金額

2.身分別

(1).65歲以下的配偶死亡或報警失蹤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不堪虐待而離婚

(3).家暴受害

(4).未婚懷孕,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或孫子女,且無工作能力或無法工作

(6).配偶服刑或受保安處分1年以上

(7).3個月內發生重大變故致生活困難

(五)、家庭成員與所得、財產認定、工作能力的判定標準

1.準用社會救助法:家庭總收入、無工作能力、家庭財產

2.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1).申請人

(2).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3).報扶養減稅的人

3.不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1).無收入無扶養能力之已婚直系卑親屬

(2).服兵役

(3).公費生

(4).入獄

(5).失蹤報案六個月以上

(六)、各項扶助內容重點

1.緊急生活扶助:按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1倍發放,原則補助 3個月,同事由僅一次

2.子女生活津貼: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每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的十分之一

3.子女教育補助:就讀高中職、大專院校,學雜費減免 60%

4.傷病醫療補助

(1).未滿六歲子女,有健保,無力負擔者,每人每年最高12萬

(2).六歲以上子女及本人,有健保,近三個月醫療費超過三萬元,無力負擔者,超過三萬部分最高補助70%,最高12萬

5.兒童托育津貼:未滿6歲子女

(1).優先進入公立托育機構

(2).如入私立托育:每人每月1500元

6.法律訴訟補助:家庭暴力被害人,最高補助 5萬元

7.創業貸款補助:以下身分且成年者

(1).65歲以下的配偶死亡或報警失蹤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不堪虐待而離婚

(3).家暴受害

(4).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或孫子女,且無工作能力或無法工作

(5).配偶服刑或受保安處分1年以上

(七)、限制、停止與追回

1.不得重複扶助

2.有下列情形應停止並得追回補助:提供不實資料、隱匿資料、詐欺取得補助

(八)、權利保障與經費

(1).補助款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2).得設立專戶,專供補助使用

(3).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