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本筆記為筆者根據社工師考試整理的濃縮重點,方便考生能夠快速記憶為主,且因法條資訊過多,故本篇文章使用大量AI輔助,正確之法條資訊以官方公告及最新版資訊為主
一、近期常考的重要法條(濃縮)
(一)、第 2 條:特境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二)、第 4 條:特境家庭定義為收入和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又遭逢特殊困難的情形
1.經濟條件
(1).收入標準:每人每月收入未超過最低生活費2.5倍,也未超過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2).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金額
2.身分別
(1).65歲以下的配偶死亡或報警失蹤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不堪虐待而離婚
(3).家暴受害
(4).未婚懷孕,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或孫子女,且無工作能力或無法工作
(6).配偶服刑或受保安處分1年以上
(7).3個月內發生重大變故致生活困難
二、近期曾考過的法條(濃縮)
(一)、第 4-1 條:家庭成員與所得、財產認定、工作能力的判定標準
1.準用社會救助法
2.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1).申請人
(2).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3).報扶養減稅的人
3.不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1).無收入無扶養能力之已婚直系卑親屬
(2).服兵役
(3).公費生
(4).入獄
(5).失蹤報案六個月以上
(二)、第 6 條:緊急生活扶助金額,發放最低生活費一倍,每人每次每事由補助三個月
(三)、第 9 條:醫療補助
1.補助條件
(1).未滿六歲子女,有健保,無力負擔者
(2).六歲以上子女及本人,有健保,近三個月醫療費超過三萬元,無力負擔者
2.補助標準
(1).未滿六歲子女,每人每年最高12萬
(2).六歲以上子女及本人,超過三萬部分最高補助70%,最高12萬
(四)、第 11 條:法律訴訟補助
1.家暴受害且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補助最高五萬元
2.需三個月內檢附證明、律師費收據、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向戶籍地主管機關申請
(五)、第 12 條:創業貸款補助
1.申請資格:以下身分且成年者
(1).65歲以下的配偶死亡或報警失蹤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不堪虐待而離婚
(3).家暴受害
(4).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或孫子女,且無工作能力或無法工作
(5).配偶服刑或受保安處分1年以上
(六)、第 13 條:經費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
(七)、第 13-1 條:本條例補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三、法條框架(有餘力的考生再看即可)
(一)、立法目的: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困境
(二)、特境家庭扶助: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創業貸款補助。
(三)、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福部,地方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
(四)、特殊境遇家庭之認定
1.經濟條件
(1).收入標準:每人每月收入未超過最低生活費2.5倍,也未超過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2).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金額
2.身分別
(1).65歲以下的配偶死亡或報警失蹤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不堪虐待而離婚
(3).家暴受害
(4).未婚懷孕,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或孫子女,且無工作能力或無法工作
(6).配偶服刑或受保安處分1年以上
(7).3個月內發生重大變故致生活困難
(五)、家庭成員與所得、財產認定、工作能力的判定標準
1.準用社會救助法:家庭總收入、無工作能力、家庭財產
2.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1).申請人
(2).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3).報扶養減稅的人
3.不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1).無收入無扶養能力之已婚直系卑親屬
(2).服兵役
(3).公費生
(4).入獄
(5).失蹤報案六個月以上
(六)、各項扶助內容重點
1.緊急生活扶助:按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1倍發放,原則補助 3個月,同事由僅一次
2.子女生活津貼: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每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的十分之一
3.子女教育補助:就讀高中職、大專院校,學雜費減免 60%
4.傷病醫療補助
(1).未滿六歲子女,有健保,無力負擔者,每人每年最高12萬
(2).六歲以上子女及本人,有健保,近三個月醫療費超過三萬元,無力負擔者,超過三萬部分最高補助70%,最高12萬
5.兒童托育津貼:未滿6歲子女
(1).優先進入公立托育機構
(2).如入私立托育:每人每月1500元
6.法律訴訟補助:家庭暴力被害人,最高補助 5萬元
7.創業貸款補助:以下身分且成年者
(1).65歲以下的配偶死亡或報警失蹤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不堪虐待而離婚
(3).家暴受害
(4).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或孫子女,且無工作能力或無法工作
(5).配偶服刑或受保安處分1年以上
(七)、限制、停止與追回
1.不得重複扶助
2.有下列情形應停止並得追回補助:提供不實資料、隱匿資料、詐欺取得補助
(八)、權利保障與經費
(1).補助款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2).得設立專戶,專供補助使用
(3).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