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一)、又稱為回復性司法、修復式司法,是現行刑事司法體系的轉向或替代性機制,最大的特色是強調被害者的需求,修補行為人、被害者、關係網絡的傷害,而非傳統「應報式正義」強調的處罰制裁,也非傳統「賠償式正義」強調的賠償
(二)、修復式正義重點在於傷害的補救以及預防,犯罪者必須對於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負起責任,並補償受害者與社區的傷害,希望加害者和被害者整合於社區,而非依賴處罰與制裁
(三)、核心價值:治療勝過於處罰、道德學習、參與社區、有尊嚴的對話、寬恕、負起責任、道歉並修補關係
二、修復式正義之意義與精神
(一)、犯罪破壞了社會信賴,並造成個人、家庭、社區的損害
1.因為犯罪會破壞社會和諧,所以不以「法律」單一觀點來看待犯罪,而是以「社會」的觀點來提供協助。
2.不以懲治加害者為目的,而是以修復傷害,回復社會和諧為目的
(二)、犯罪處理的目的在於修補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質、情感、社會關係的傷害
1.重點在於關注犯罪所造成的傷害,回復遭到破壞的「社會信任關係」,並預防信任關係再度遭到傷害。
2.讓犯罪者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履行賠償和義務後,回歸社會
(三)、犯罪處理的場域在社區
1.犯罪不只是對被害者,也對社區造成破壞。
2.因此犯罪防治的基礎建立在社區,運用社區支持力量,幫助終止暴力和修補傷害,使加害者成為一個負責任的公民。
3.司法社工的社區工作可能會優於司法制度,在此脈絡下司法社工更加的重要
(四)、犯罪處理應邀請被害人的參與
1.修復式正義涵蓋的關係人很多,最重要的是被害人的參與
2.主要目的在於促使被害人修補創傷,讓加害者、被害者、社區都能夠回復和諧的狀態。
3.修復式正義強調對被害者的「增權」,有能力重建生活並預防危機發生。
三、實施模式
(一)、被害人與加害人面對面調解:讓被害人和加害者及利害關係人在安全狀況下會面,由專業的促進者來協助討論與對話,強調透過對話來理解傷害、修復關係。翻譯:深層度調解
(二)、家庭協商會議:常用於青少年犯罪,將被害人和加害者及其家庭成員聚起來,共同討論事情解決方式。翻譯:家長出來喬
(三)、和平圈(peacemaking circle):借鏡印地安人儀式,將被害者、加害者、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社區人士等相關人士聚在一起,共同瞭解事情經過,討論治療受創的人員,以及預防犯罪的方法。翻譯:討論事發經過、如何補償、如何預防
(四)、社區修復委員會(community restorative boards):委員會由社區成員組成,受過專業訓練,與加害者公開討論犯罪的不良結果後,擬定修復和補償計畫,加害者於時間內執行,並由委員會向法院報告狀況。翻譯:社區老大出來喬補償計畫並向法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