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本筆記為筆者根據社工師考試整理的濃縮重點,方便考生能夠快速記憶為主,且因法條資訊過多,故本篇文章使用大量AI輔助,正確之法條資訊以官方公告及最新版資訊為主
一、近期常考的重要法條(濃縮)
(一)、第 11 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
(二)、第 12 條:應發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三)、第 15 條:志工應有義務
1.遵守倫理
2.遵守運用單位規章
3.參與教育訓練
4.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5.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6.保守秘密
7.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8.妥善保管運用單位所提供的資源
(四)、第 16 條:運用單位應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補助交通、誤餐等經費
二、近期曾考過的法條(濃縮)
(一)、第 5 條:主管機關應設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業務。每年至少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一次
(二)、第 6 條:運用單位招募時,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
(三)、第 9 條:教育訓練
1.基礎訓練
2.特殊訓練
(四)、第 14 條:志工權利
1.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2.平等
3.在安全環境工作
4.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5.參與志願服務計畫之擬訂、設計、執行與評估
(五)、第 17 條:運用單位得發服務績效證明書
(六)、第 18 條:主管機關可將汰舊之器材設備交給志願運用單位使用
(七)、第 19 條: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服務績效
三、法條框架(有餘力的考生再看即可)
(一)、第一章:總則
1.立法目的:整合社會人力資源、有效運用國民志願服務力量
2.適用範圍
(1).主管機關主辦或備查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
(2).不包括:單純、偶發,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而執行之志願服務計畫
3.名詞定義
(1).志願服務:自由意志、無報酬、非義務、為公共利益之輔助性服務
(2).志工:提供志願服務之人
(3).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
(二)、第二章:主管機關
1.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福部,地方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
2.權責分工
(1).主管機關:社福志願服務、跨部門協調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該專業領域之志願服務
3.行政支援與研究
(1).主管機關設專責人員
(2).每年至少應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一次
(3).聯繫輔導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4).至少每五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統計報告
(三)、第三章: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
1.召募與計畫管理
(1).公告志願服務計畫
(2).團體集體服務需簽訂服務協議
(3).依照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工
(4).計畫須包含: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
(5).依法辦理備案與備查
(6).未依規定者:不予補助、列為績效考核依據
2.教育訓練
(1).基礎訓練: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2).特殊訓練: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運用單位訂定
3.服務管理與保障
(1).確保安全之服務環境
(2).提供必要資訊予志工,指定專人負責志工督導
(3).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4).必須具專門執業證照之工作,應由具證照之志工為之
(四)、第四章:志工之權利及義務
1.志工權利
(1).接受必要教育訓練
(2).一視同仁
(3).安全衛生之服務條件
(4).獲得完整服務資訊
(5).參與服務計畫之規劃與評估
2.志工義務
(1).遵守倫理守則與運用單位規章
(2).參與教育訓練
(3).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4).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5).保密義務
(6).不得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7).妥善保管運用單位資源。
(五)、第五章: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
1.福利與保障:保意外保險、交通誤餐費
2.運用單位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3.主管機關之汰舊之器材及設備,撥交給志工運用單位使用
4.績效認證與獎勵:定期考核服務績效、主管機關選拔楷模獎勵、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
5.榮譽與優惠:
(1).服務滿3年、300小時可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2).公立設施免費或半價優待
6.績優志工替代役優先
(六)、第六章: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
1.志工執行任務侵害他人權利
(1).原則:運用單位負賠償責任
(2).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單位得向志工求償
(七)、第七章:經費
1.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運用單位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推動志願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