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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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容雲旭

志願服務法

聲明:本筆記為筆者根據社工師考試整理的濃縮重點,方便考生能夠快速記憶為主,且因法條資訊過多,故本篇文章使用大量AI輔助,正確之法條資訊以官方公告及最新版資訊為主

一、近期常考的重要法條(濃縮)

(一)、第 11 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

(二)、第 12 條:應發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三)、第 15 條:志工應有義務

1.遵守倫理

2.遵守運用單位規章

3.參與教育訓練

4.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5.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6.保守秘密

7.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8.妥善保管運用單位所提供的資源

(四)、第 16 條:運用單位應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補助交通、誤餐等經費

二、近期曾考過的法條(濃縮)

(一)、第 5 條:主管機關應設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業務。每年至少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一次

(二)、第 6 條:運用單位招募時,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

(三)、第 9 條:教育訓練

1.基礎訓練

2.特殊訓練

(四)、第 14 條:志工權利

1.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2.平等

3.在安全環境工作

4.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5.參與志願服務計畫之擬訂、設計、執行與評估

(五)、第 17 條:運用單位得發服務績效證明書

(六)、第 18 條:主管機關可將汰舊之器材設備交給志願運用單位使用

(七)、第 19 條: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服務績效

三、法條框架(有餘力的考生再看即可)

(一)、第一章:總則

1.立法目的:整合社會人力資源、有效運用國民志願服務力量

2.適用範圍

(1).主管機關主辦或備查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

(2).不包括:單純、偶發,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而執行之志願服務計畫

3.名詞定義

(1).志願服務:自由意志、無報酬、非義務、為公共利益之輔助性服務

(2).志工:提供志願服務之人

(3).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

(二)、第二章:主管機關

1.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福部,地方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

2.權責分工

(1).主管機關:社福志願服務、跨部門協調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該專業領域之志願服務

3.行政支援與研究

(1).主管機關設專責人員

(2).每年至少應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一次

(3).聯繫輔導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4).至少每五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統計報告

(三)、第三章: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

1.召募與計畫管理

(1).公告志願服務計畫

(2).團體集體服務需簽訂服務協議

(3).依照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工

(4).計畫須包含: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

(5).依法辦理備案與備查

(6).未依規定者:不予補助、列為績效考核依據

2.教育訓練

(1).基礎訓練: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2).特殊訓練: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運用單位訂定

3.服務管理與保障

(1).確保安全之服務環境

(2).提供必要資訊予志工,指定專人負責志工督導

(3).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4).必須具專門執業證照之工作,應由具證照之志工為之

(四)、第四章:志工之權利及義務

1.志工權利

(1).接受必要教育訓練

(2).一視同仁

(3).安全衛生之服務條件

(4).獲得完整服務資訊

(5).參與服務計畫之規劃與評估

2.志工義務

(1).遵守倫理守則與運用單位規章

(2).參與教育訓練

(3).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4).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5).保密義務

(6).不得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7).妥善保管運用單位資源。

(五)、第五章: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

1.福利與保障:保意外保險、交通誤餐費

2.運用單位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3.主管機關之汰舊之器材及設備,撥交給志工運用單位使用

4.績效認證與獎勵:定期考核服務績效、主管機關選拔楷模獎勵、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

5.榮譽與優惠:

(1).服務滿3年、300小時可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2).公立設施免費或半價優待

6.績優志工替代役優先

(六)、第六章: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

1.志工執行任務侵害他人權利

(1).原則:運用單位負賠償責任

(2).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單位得向志工求償

(七)、第七章:經費

1.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運用單位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推動志願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