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本筆記為筆者根據社工師考試整理的濃縮重點,方便考生能夠快速記憶為主,且因法條資訊過多,故本篇文章使用大量AI輔助,正確之法條資訊以官方公告及最新版資訊為主
一、近期常考的重要法條(濃縮)
(一)、第 4 條:各主管機關權責
1.社政:保護被害人與扶助、統計資料
2.衛政:驗傷採證、身心治療、加害人治療、輔導或教育
3.教育:防治教育、被害人子女就學權
4.勞政:被害人職訓、就業服務
5.警政:被害人保護、犯罪調查、資料統計、登記加害者、查訪、
6.法務:偵查犯罪、矯正、徒刑
7.移民:因性侵害而逾期停留,維護權益和遣送
8.文化:出版本違法事宜
9.傳播:媒體管理
10.戶政:身分、戶籍事宜
(二)、第 6 條:地方主管機關成立性侵害防治中心協調相關機關服務內容
1.24小時專線
2.24小時緊急救援
3.協助就醫驗傷採證
4.心理治療與輔導、緊急安置、法律服務
5.協調醫療機構
6.加害者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
7.加害者登記報到查訪
8.加害人更生輔導
9.推廣性侵害防治教育
10.召開預防跨網絡會議
(三)、第 11 條:責任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性侵害犯罪事件,應於24小時內通報,且保密通報人個資
(四)、第 18 條:法律程序陪同流程
1.經被害人同意,可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2.陪同者: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配偶、三等親內、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信賴之人
3.陪同者為被告或有礙偵查時,不適用
4.若被害人為兒少,除顯無必要外,應指派社工於偵查審判時陪同
二、近期曾考過的法條(濃縮)
(一)、第 2 條:名詞定義
1.性侵害犯罪
2.加害者: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3.被害者:遭受性侵或疑似遭受性侵之人
4.專業人士:具備能力可協助兒童或智能障礙性侵害案件協助訊問之人
(二)、第 9 條:高中以下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至少兩小時
(三)、第 17 條:驗傷採證程序,應經被害者同意並依以下規定辦理
1.心智障礙、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應以可理解的方式提供資訊
2.受監護宣告者,應取得監護人同意。未滿12歲者,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3.監護人或法代失聯或為嫌疑人,得逕行驗傷採證
4.證物保全於證物袋,警政送請警政署鑑驗,並妥善保管
(四)、第 19 條: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問
1.兒童或心智障礙之被害人,必要時應由專業人士協助詢問
2.專業人士於詢問前,評估被害人的溝通能力和需求,並向司法官說明評估結果和建議
3.若司法官提出不適當問題,專業人士得為建議,必要時經許可,由專業人士直接對被害人詢問
4.專業人士詢問時,可為適當隔離措施協助,過程應全程錄影錄音
(五)、第 28 條:補助驗傷採證醫療費用、心理復健費用、訴訟費用、律師費用
三、法條框架(有餘力的考生再看即可)
(一)、第一章:總則
1.立法目的:防治性侵害犯罪、保護被害人權益
2.名詞定義
(1).性侵害犯罪
(2).加害者: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3).被害者:遭受性侵或疑似遭受性侵之人
(4).專業人士:具備能力可協助兒童或智能障礙性侵害案件協助訊問之人
3.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福部,地方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
4.中央權責
(1).法規、督導執行、協調程序、推展防治教育、資料統計
(2).專家學者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5.地方主管機關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24小時專線和緊急救援、被害人保護、加害人處遇、再犯預防、推廣性侵害防治教育、召開預防跨網絡會議、可與家防中心合併設立
(二)、第二章:預防及通報
1.預防教育:高中以下學校,每學期兩小時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2.專責人員制度:司法機關、醫療機構之專責人員每年接受六小時教育訓練
3.責任人員24小時法定通報,通報人個資保密
4.兒少加害人轉介教育、諮商輔導
5.網路平台責任: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資料保留 180 日供調查
(三)、第三章:被害人保護
1.醫療與隱私保護:醫療機構不得拒診且應提供隱私就醫環境
2.被害人個資保密,行政司法機關之公示文書不得揭露個資
3.媒體報導限制:禁止揭露可識別被害人資訊
4.驗傷與採證同意:
(1).原則須被害人同意,除非無意識
(2).輔助或監護宣告,需監護人同意。未滿12歲需法代同意
(3).若監護人或法代失聯或為嫌疑人,得逕行驗傷採證
5.陪同與支持制度
(1).家屬、社工、專業人員陪同偵查或審判
(2).兒少被害者需指派社工陪同,除非明顯沒必要
6.專業人士詢問、訊問
(1).適用於兒童與心智障礙者
(2).訊問前先評估被害人能力,並向檢察官或法官說明結果
(3).經許可,可由專業人士進行訊問
(4).專業人士訊問時,其他專業人員可用隔離詢問措施為之,並全程錄音錄影
7.隔離設備:可聲請適當隔離被害人、被告、法官
8.性侵害案件審判不公開
9.經濟補助:醫療、心理、訴訟、律師費用
(四)、第四章:加害人處遇
1.基本資料建檔:照相、指紋、DNA、資料保密
2.身心治療、輔導、教育
(1).判刑、假釋、緩刑、免刑、赦免等後
(2).原則 3 年內,可延長,最長不得逾一年
(3).成立評估小組辦理
3.保護措施:約談訪視、員警查訪、尿液採驗、命居住指定處所、監控不得外出、測謊、科技設備監控、禁止接近特定人事物、轉介機構處遇
4.強制治療制度:
(1).對象:有再犯風險者經法院裁定
(2).最長 5 年,可延長
(3).定期評估
(4).治療後轉銜支持服務
5.加害人公設辯護人:身障而無法陳述、法院認定
6.登記、報到制度
(1).5 年或 7 年
(2).定期查訪
(3).特定人員得查閱
(五)、第五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