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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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容雲旭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聲明:本筆記為筆者根據社工師考試整理的濃縮重點,方便考生能夠快速記憶為主,且因法條資訊過多,故本篇文章使用大量AI輔助,正確之法條資訊以官方公告及最新版資訊為主

一、近期常考的重要法條(濃縮)

(一)、第 15 條:警政查獲救援被害人後,應於24小時內將人交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二)、第 16 條:緊急安置

1.安置72小時內評估是否繼續安置,若不安置則交付父母、照顧者,若要安置則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

2.法院認有繼續安置必要者,交由地方主管機關安置於兒少福利機構等,不得超過三個月

(三)、第 26 條: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

1.若兒少僅受到性剝削,無犯其他罪,不適用少事法及社維法規定

2.若犯其他罪,則先移送地方主管機關處理後,再依少事法移送少年法院處理

二、近期曾考過的法條(濃縮)

(一)、第 2 條:兒少性剝削定義

1.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

2.供人觀覽之性交或猥褻

3.性影像及相關性物品之製作、散布、持有等

4.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

(二)、第 7 條:法定24小時通報

1.知悉應於24小時內通報

2.任何人皆可通報

3.通報人身分保密

4.依法協助轉介兒少接受教育心裏諮商輔導法律等服務

(三)、第 8 條:網路業者義務

1.知悉違法情事,24小時內限制瀏覽或移除資料

2.資料保存180日供警政司法調查

(四)、第 9 條:警政司法人員偵訊時,指派專業人員陪同,並得陳述意見

(五)、第 10 條:於偵訊詰問或調查時,法代、三等親內親屬、專業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

(六)、第 18 條:安置後45日內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裁定

(七)、第 19 條:安置裁定

1.無安置必要:交付家長

2.有安置必要:安置於兒少福利機構、寄家、中途學校等,不得超過兩年

(八)、第 22 條:應設置安置被害人之中途學校

三、法條框架(有餘力的考生再看即可)

(一)、第一章:總則

1.立法目的:防治兒少遭性剝削,保護身心健全發展

2.被害人定義:遭受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少

3.兒少性剝削類型

(1).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

(2).供人觀覽之性交或猥褻

(3).製作、散布、持有性影像及相關性物品等

(4).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

4.主管機關與權責分工

(1).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福部,地方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

(2).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期公布並檢討工作成效

(3).專家會議:專家學者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4).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處理性影像限制瀏覽或移除

(5).主動網路巡查與業者配合義務

5.預防教育

(1).高中以下每學期至少2小時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

(2).教職員、教保人員之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與宣導

(二)、第二章:救援及保護

1.偵查與專責機制

(1).檢警指定專責人員

(2).建立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

(3).司法、警政人員專業訓練

2.預防性服務:對脫離家庭之兒少提供緊急庇護與支持服務,預防兒少遭到性剝削

3.通報制度

(1).強制通報對象與24小時通報義務

(2).任何人皆可通報

(3).通報人身分保密

(4).依法協助轉介兒少接受服務

4.網路業者義務與行政處分

(1).24小時內限制瀏覽或移除

(2).資料保存180日供警政司法調查

(3).性影像處理中心知悉兒少性影像犯罪情事者,應通知網路業者、警政、中央主管機關

5.司法程序中之被害人保護

(1).應通知指派專業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2).法代、三等親內親屬、專業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

(3).提供安全環境措施,必要時可隔離

(4).陳述例外作為證據:身心受創致無法陳述

(5).資訊保密:不得記載足資識別被害人之資訊

(三)、第三章:安置及服務

1.警方查獲救援出被害人後

(1).24小時內交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2).主管機關評估後處置:通知家長帶回、緊急安置

2.緊急安置

(1).72小時內評估是否續安置,不安置則交付家長

(2).緊急安置不超過三個月

3.法院裁定安置

(1).安置後45日內提出報告並聲請裁定

(2).法院裁定:無安置必要就交付家長,有安置必要則安置於兒少福利機構、寄家、中途學校等

(3).安置不得超過兩年

(4).十日內可抗告

(5).裁定安置後,每個三個月評估是否繼續安置

(6).延長安置:每次不超過一年,延長至年滿20歲止

4.教育與輔導服務

(1).應設置中途之家

(2).非安置者,社工輔導處遇至少一年或兒少滿18歲

5.被害兒少如無另犯其他之罪,不適用少事法與社維法

6.親權、監護與家庭責任

(1).安置單位代行父母權利義務

(2).停止或終止親權

(3).親職教育輔導:被害者家長接受8~50小時之親職教育輔導,並得實施家庭處遇計畫

7.追蹤與自立支持:至少1年或滿20歲

(四)、第四章:罰則

1.性交易與剝削犯罪:有對價性行為、招募媒介強迫、人口販運、供人觀覽

2.性影像犯罪:拍攝製作散布持有、沒收、累犯與行政罰

3.媒體與資訊犯罪:引誘、暗示性訊息散布

4.加重、減免與沒收

5.行政罰與教育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