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C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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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容雲旭

兒童權利公約CRC

聲明:本筆記為筆者根據社工師考試整理的重點,方便考生能夠快速記憶為主,內容無嚴謹的文獻查證,且為了編排可能有些許錯誤,請勿當作文獻佐證資料或正式報告資料

一、簡介

(一)、發展歷程:

1.聯合國於 1989年(民國78年)通過,1990年(民79年)生效

2.台灣於2014年(民國103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二)、目的:旨在保障18歲以下兒童的基本人權與最佳利益

(三)、重要理念:兒童不是父母或國家的附屬品,而是「有權利的主體」

(四)、CRC保障的「兒童」,指所有未滿18歲的人

二、四大原則

(一)、禁止歧視原則:所有兒童享有相同權利。

(二)、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和兒童有關的事務,得以兒童的利益為首要考量

(三)、生命、生存及發展權:確保兒童獲得生活、生存、成長的權利。翻譯:不是「活下來」而已,而是「好好長大」

(四)、尊重兒童意見原則:兒童有權利對於影響自我的事務發表意見。翻譯:兒童也有表達意見的權利

三、四大基本權利

(一)、生存權:兒童具有生存及發展的權利

(二)、發展權:兒童具有受教育及發展能力的權利

(三)、保護權:保護兒童免於各類形式的傷害及虐待

(四)、參與權:兒童具有自由發表意見、獲取資訊的權利

四、CRC條文濃縮(大概看過就好)

(一)、公民權與自由權

1.定義:兒童為未滿十八歲之人

2.禁止差別待遇:國家應採取行動保護兒童免於歧視

3.兒童最佳利益:所有有關兒童事務,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4.權利的實施:國家應採取行動實踐本公約

5.確保姓名國籍:出生後應登記並取得姓名和國籍

6.保障身分:保護兒童之身分不被非法剝奪

7.尊重兒童意見:國家應保障有能力表示意見之兒童,能對自身事務發表意見

8.表現的自由:兒童應有自由表示意見的權利

9.思想宗教和信仰自由:兒童具備此自由權利

10.集會結社自由:兒童具備此自由權利

11.保護隱私:不得非法侵害兒童隱私

12.接觸適當資訊的權利

(二)、基本健康及福利權

1.生存和發展:承認兒童的生命權,確保生存發展

2.身障兒童:確保尊嚴、促進自立,提供特別照顧的協助,以利身障兒童獲得各項資源,並融入社會

3.醫療保健:國家應降低嬰幼兒死亡率,使兒童獲得醫療協助,消除疾病及營養不良,確保母親獲得產前產後之健康照顧,以及父母獲得兒童保健知識

4.保障社會安全:國家應提供相關資源支持兒童及照顧者

5.生活水準:主要照顧者有責確保兒童發展所需生活條件,國家應提供照顧者適當協助,並向對兒童負有財務責任之人,追索兒童養育費用之償還

(三)、受照顧權

1.引導學習:國家應協助照顧者依照兒童發展狀況,提供適當指導,協助孩子行使本公約權利

2.禁止與雙親分離:除非維護兒童最佳利益所必要,否則不應分離兒童與父母

3.家人團聚:為使父母與兒童團聚,國家應以人道方式協助出入境問題

4.非法移送國外及非法不送還:國家應遏止非法移送兒童出入國境

5.父母責任: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基本考量,國家確保父母照顧者負有照顧責任,並給予協助

6.禁止遺棄虐待:國家應保護兒童遠離疏忽虐待,並提供照顧者協助,必要時介入

7.保護喪失家庭環境之兒童:國家依兒童最佳利益給予替代方式的保護和協助

8.收養制度:以兒童最佳利益為考量,依照法律程序安排寄養及收養,避免不正當財務利益

9.定期評估安置兒童:國家應定期評估安置兒童

(四)、特別保護措施

1.難民兒童:確保難民兒童獲得保護及人道協助,協助父母團聚

2.少數民族兒童:尊重並享有自身文化

3.避免經濟剝削及童工:國家應設定最低受雇年紀,規定工時及條件,並有適當罰則確保執行

4.保護兒童遠離非法藥物

5.保護兒童避免性剝削:國家應防止強迫兒童從事非法性活動,防止兒童性交易或從事色情表演

6.保護兒童遭到誘拐、買賣、販運

7.保護兒童遭到各種剝削

8.保護兒童遭到酷刑及剝奪自由:不得對未滿十八歲之人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不得非法剝奪兒童自由,居留監禁應為最後手段,且須人道對待及尊重被剝奪自由之兒童,並提供法律及相關協助

9.受武裝衝突影響:衝突時應保護及照顧受害兒童,應確保未滿十五歲之人不直接參與戰鬥行為,應避免招募未滿十五歲之人,若招募十五至十八歲之人時,應優先考慮年齡最大者

10.促進兒童康復並返為社會:國家應採取行動,讓受到疏忽虐待、酷刑、武裝衝突受害兒童康復並回歸社會

11.少年司法:應無罪推定,並獲得答辯的法律協助,獲得公正審理,避免被迫作證或認罪,設定刑事能力之最低年齡,根據違法情事提供其他替代處罰之處置

(五)、教育休閒及文化權

1.受教權:兒童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國家應開辦免費義務小學教育,鼓勵中等教育,協助接受高等教育,能獲得職業教育的協助,儘量降低輟學率

2.教育目標:使兒童發展潛能,學會尊重基本權利,培養文化認同,理解平等與自由,尊重自然環境

3.休閒娛樂權:兒童有權利休閒娛樂,國家應鼓勵提供適當休閒娛樂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