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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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容雲旭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聲明:本筆記為筆者根據社工師考試整理的重點,方便考生能夠快速記憶為主,內容無嚴謹的文獻查證,且為了編排可能有些許錯誤,請勿當作文獻佐證資料或正式報告資料

一、簡介

(一)、發展歷程:聯合國在 21 世紀通過的第一個人權公約

1.聯合國於2006年(民國95年)通過,2008(民國94年)生效

2.台灣於2014年(民國103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二)、目的: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和其他人一樣,平等享有所有人權與基本自由,而不是被視為「需要被施捨或照顧的對象」

(三)、核心理念:對於障礙觀點的重大轉變,從過去的「慈善」或「醫療」模式轉向「人權模式」,國家與機構應該做出合理調整

(四)、簡單翻譯:身心障礙不是個人的問題,而是「社會環境及制度」造成的障礙,國家要幫忙改善

二、八大核心原則

(一)、尊重:尊重個人自主與自立。翻譯:我可以自己選,不要幫我做決定

(二)、不歧視:確保身障者不因身障而遭到不公待遇

(三)、融入社會:確保身障者能參與社會生活,而非被隔離起來集中照顧

(四)、尊重差異:身心障礙不是異常,而是人類多元樣貌之一,推動各種福利回應身障者不同需求

(五)、機會平等:提供公平的機會

(六)、無障礙(可近性):確保環境、交通、資訊及通訊的要讓身心障礙者「進得去、用得到」

(七)、性別平等:關注身心障礙婦女面臨的多重歧視

(八)、尊重兒童: 保障身心障礙兒童的權利,應支持其發展,而非過度保護

三、CRPD條文濃縮(大概看過就好)

(一)、一般規定

1.前言

2.宗旨:促進並保障身障者平等享有人權

3.定義

(二)、特定身分

1.障礙婦女:國家應認知到身障女性遭受的多重歧視,採取措施確保人權

2.障礙兒童:國家行動應考量兒童最佳利益,確保身障兒童發表意見的權利

(三)、共通性原則

1.八大核心原則

2.一般義務:國家該承諾負起的責任,採取立法、政策、研究等措施實現身障者的人權與自由,並不被歧視

3.平等與不歧視:國家應禁止基於身障的歧視,採取適當行動促進平等和消除歧視

4.意識提升:國家應促進社會對身障者的理解和尊重

5.無障礙:國家應採取行動消除環境障礙因素,確保身障者能夠獨立生活並參與社會

(四)、各項權利具體內涵

1.生命權:身障者平等享有生命權

2.危險情況與人道緊急情況:國家應基於國際法義務確保危險狀況下身障者的安全

3.法律之前獲得平等承認

4.獲得司法保護:確保身障者獲得司法保護,以及司法領域工作者進行培訓

5.人身自由與安全:身障者享有人身自由及安全

6.免於酷刑:不得遭受酷刑或未經同意進行實驗

7.免於剝削、暴力與虐待

8.保障人身完整性:身障者有權在平等基礎上獲得身心完整性之尊重

9.遷徙自由與國籍:身障者有權居住及遷徙自由,亦不因身障被剝奪取得與變更國籍的權利

10.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身障者享有平等社區生活的選擇權利

11.個人行動能力:國家應確保盡可能的讓身障者享有個人行動能力

12.表達意見自由及近用資訊:身障者能自由表達意見並接收資訊

13.尊重隱私

14.尊重家居與家庭:國家應消除婚姻家庭中對身障者的歧視,協助身障者履行扶養子女責任,確保身障兒童獲得協助並享有權利

15.教育:國家應採取合適措施,確保身障者的受教育權,促進學習生活與社會發展技能,進而平等參與教育與社會

16.健康:平等得到健康服務,並進一步取得因身障而特別需要之健康服務

17.適應訓練與復健:擴展完整之適應訓練、復健服務,發展復健服務專業人員之培訓,推廣輔具及技術

18.工作就業:於無障礙勞動環境中工作,促進工作權,於公部門僱用身障者,促進私部門僱用,並不得奴役或強迫身障者勞動

19.適足之生活水準與社會保障:保障基本生活水準之權利,使身障者不受於歧視的條件下實現該權利

20.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保障身障者平等享有政治權利,保障身障者之選舉和被選舉權

21.參與文化生活、康樂、休閒與體育活動

(五)、實施與監測

1.統計與資料收集:國家收集統計與研究資料,以推動公約的政策,協助評估國家履行狀況

2.國際合作:國際間合作及推廣,促進多邊國家交流學習和支援

3.國家實施與監測:設立協調機制,促進不同部門層級行動,保障並監測本公約之實施

(六)、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聯合國設立監督機制,CRPD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