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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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容雲旭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聲明:本筆記為筆者根據社工師考試整理的重點,方便考生能夠快速記憶為主,內容無嚴謹的文獻查證,且為了編排可能有些許錯誤,請勿當作文獻佐證資料或正式報告資料

一、簡介

(一)、發展歷程:

1.聯合國於 1979年(民國68年)通過,並於1981年(民國70年)生效

2.我國於2011年(民國100年)通過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二)、內容:旨在消除對婦女的歧視,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權利,國家應採取行動消除歧視,確保男女在各領域享有平等權利

(三)、CEDAW被譽為「婦女人權法典」

二、基本原則

(一)、禁止歧視:從不歧視轉為禁止歧視,禁止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二)、實質平等:從形式平等轉為實質平等,不僅是法律上的形式平等,更要求實際上的平等,必要時需運用矯正式平等以達成實質平等

(三)、國家義務:從個人義務轉為國家義務,國家有責任修改歧視性的法律、建立法律保護機制,並積極改變社會習俗與行為模式

1.尊重義務:確認法規政策有無直接或間接的歧視

2.保護義務:法律要防止違法行為並提供救濟

3.實現義務:創造有利環境、積極改善婦女狀況、以政策行動實現婦女權利

4.促進義務:宣傳倡導CEDAW之原則

三、CEDAW條文濃縮(大概看過就好)

(一)、第一部分

1.對婦女歧視的定義:基於性別而做的妨礙平等之行為

2.消除對婦女歧視的義務:協議行動,推行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政策

3.推動婦女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應在各領域採取行為保障婦女發展與進步,確保婦女在平等基礎上行使人權和自由

4.暫行特別措施: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而採取的暫行特別措施或保護母性而採取的特別措施,不得視為本公約所指的歧視

5.社會文化之改變與母性之保障:國家該採取措施,透過改變男女社會文化行為模式與家庭教育,消除基於性別的偏見與定型觀念,並確立父母對子女教養的共同責任。

6.禁止販賣婦女與使婦女性交易:採取措施禁止任何形式性交易

(二)、第二部分

1.政治和公共生活:採取措施消除政治與公共生活中對於婦女的歧視,保障婦女和男子平等參與政治與公共事務

2.國際參與:採取措施保障婦女取得機會參與國際組織事務

3.國籍:應保障婦女與男子在國籍方面具有平等的權利,不因婚姻或丈夫緣故,強制改變婦女國籍

(三)、第三部分

1.教育:採取措施保障婦女在教育方面享有平等權利

2.工作:採取措施消除婦女的就業歧視,保障婦女享有平等工作權利,使婦女不因結婚生育而受到工作歧視

3.健康:採取措施消除婦女的保健歧視,保障婦女在平等基礎上,享有包括計劃生育相關的保健服務

4.經濟與社會福利:採取措施消除婦女在經濟和社會生活面臨到的歧視

5.農村婦女:採取措施消除對農村婦女的歧視,並保障平等參與農村發展及受惠

(四)、第四部分

1.法律之前的平等:確保男女在法律地位、法律行為能力、財產管理及居住移動自由上享有平等的權利,並廢止任何限制女性法律能力的契約

2.婚姻和家庭生活:採取行動消除婚姻和家庭上對婦女的歧視,並規定最低結婚年齡

四、台灣施行法核心要點

(一)、法律地位:使公約合法化,具有國內法律效力

(二)、國家義務:規範我國各級機關立法和行政行使職權時應符合公約規定

(三)、報告制度:政府應每四年提出一次國家報告,並邀請專家學者審閱,以檢討施政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