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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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容雲旭

社會救助法

聲明:本筆記為筆者根據社工師考試整理的濃縮重點,方便考生能夠快速記憶為主,且因法條資訊過多,故本篇文章使用大量AI輔助,正確之法條資訊以官方公告及最新版資訊為主

一、近期常考的重要法條(濃縮)

(一)、第 5 條:低收計算人口範圍(想當社工的這條挺重要的)

1.範圍:配偶、一等親直系血親(不管你有沒有同戶籍或同住)、同戶籍或同生活的直系血親、報扶養減稅的人

2.例外:

(1).沒戶籍的外國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翻譯:天邊失聯的父母、祖父母

(3).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翻譯:已婚但沒同住且沒能力的小孩

(4).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翻譯:消失的父或母

(5).服兵役

(6).在學領公費

(7).入監服刑

(8).報失蹤達六個月以上

(二)、第 5-1 條:家庭總收入計入工作收入、動產不動產收益、其他收入

1.已就業者:依下列優先順序核算

(1).薪資證明

(2).最近一年的財稅資料

(3).以職類別薪資調查之平均薪資推算核算

(4).未列入職類調查者,以各業初任人員平均薪資核算

2.有工作能力但沒工作

(1).依基本工資計算收入

(2).例外不計入工作收入之情形: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55歲以上且經媒介三次未成功就業、參加職訓

(3).失業給付或訓練生活津貼,仍列入其他收入計算

(4).建教合作的職業技能訓練生活津貼不計入

(三)、第 5-3 條:有工作能力定義為16歲以上未滿65歲,且無以下條件

1.25歲仍以下還在讀書

2.身障致無法工作

3.重大傷病需治療三個月以上致無法工作

4.因照顧身障或生病無自理能力的親屬致無法工作

5.獨自扶養6歲以下子女

6.懷胎六個月以上至產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7.受監護宣告

(四)、第 8 條:每人每月領取救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基本工資

(五)、第 9-1 條:專業人員業務知悉家庭需求時,應通報

二、近期曾考過的法條(濃縮)

(一)、第 3 條:主管機關為衛福部

(二)、第 4 條:低收入戶定義

1.定義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後,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

(2).家庭財產未超過公告上限

2.最低生活費計算原則

(1).當地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

(2).若新年度金額與現行差距達5%以上,應調整

(3).上限不得逾全國中位數70%,下限不得低於台灣省其餘縣市中位數60%

3.家庭財產範圍:動產和不動產

4.人籍合一:居住在戶籍地且近一年居住在國內183天以上

(三)、第 5-2 條:不列入不動產計算的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的用地

(四)、第 10 條:低收生活扶助

1.受理申請五日內派員調查家庭環境與經濟狀況,可委託公所辦理

2.生活扶助申請文件及流程由地方主管機關定

3.申請生活扶助經核准者,溯自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

(五)、第 11 條:生活扶助

1.以現金給付為原則

2.因實際需要可機構收容

3.給付金額依照CPI每四年調整一次

(六)、第 12 條:現金給付增加條件

1.年滿65歲

2.懷胎3個月

3.領有身障證明

(七)、第 15 條:提供低收及中低收的就業服務、職訓、以工代賑

1.創業輔導、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求職交通補助、求職或職訓期間的托育照顧補助

2.參與就業輔導後,一定時間內增加的收入免計入家庭總收入。翻譯:避免有人工作後失去低收補助而乾脆不工作算了

(八)、第 16 條:特殊補助服務項目:產婦嬰兒營養補助、托兒補助、教育補助、喪葬補助、居家服務、生育補助

(九)、第 17 條:遊民處理流程

1.警察發現後,通知社政處理,查明身分後送至社救機構安置輔導

2.查明身分者,通知家屬,不願安置者,予以列冊並提供社福資訊

3.遊民安置輔導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

4.建置遊民安置輔導體系,定期召開聯繫會報

(十)、第 28 條:地方主管機關輔導設立社會福利機構,並協助補助

(十一)、第 29 條:私立社會救助機構應申請許可,並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十二)、第 32 條:接受政府委託安置之社會救助機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依本法之委託安置

三、法條框架(有餘力的考生再看即可)

(一)、第一章:總則

1.立法目的: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急難及災害救助對象,並促進其自立

2.社會救助類型: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

3.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福部,地方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

4.身分定義(這邊請去看法條,實務上常用到)

(1).低收入戶:收入小於最低生活費、家庭財產低於標準、最低生活費以「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為基準

(2).中低收入戶:收入小於最低生活費的1.5倍、家庭財產低於標準

5.列計人口範圍(這邊請去看法條,實務上常用到)

(1).家庭人口計算範圍: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共同生活直系血親、報減稅

(2).不列計人口範圍:特定無扶養事實或特殊情形者

6.收入、財產與工作能力認定(這邊請去看法條,實務上常用到)

(1).家庭總收入:工作收入、財產收益、其他收入

(2).不列入不動產:無經濟效益的用地

(3).有工作能力定義:16~64歲,排除就學、身心障礙、重大疾病、照顧責任、懷孕、監護宣告等情形

7.行政與通報規定

(1).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

(2).救助從優原則

(3).救助總額不得逾基本工資

(4).不實申報之停止救助與追償

(5).跨專業通報責任

(二)、第二章:生活扶助

1.基本生活扶助

(1).申請對象:低收入戶

(2).扶助方式:現金為原則,必要時協助安置

(3).依據CPI每四年調整一次

(4).特定身分有補助加成:65歲老人、懷孕三個月上、身障

2.管理與自立措施

(1).定期辦理低收、中低收調查

(2).至少每五年舉辦低收及中低收生活狀況調查

(3).促進就業: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工代賑、創業輔導、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求職交通補助、托育津貼

(4).脫離貧窮措施:參與之低收、中低收,於一定時間內因措施增加的收入存款不計入,最長三年為限

3.社會參與

4.特殊救助及服務:產婦嬰兒營養補助、托育、教育、喪葬、居家、生育、住宅補貼

5.學雜費減免:低收全免,中低收減免60%

6.遊民安置與跨機關合作

(三)、第三章:醫療補助

1.資格:低收、無力負擔重大醫療費用者

2.健保保費補助:低收全補、中低收補一半

(四)、第四章:急難救助

1.條件:無力殮葬、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主要收入者失業或服役或服刑、帳戶凍結、重大變故,前面原因以致生活陷於困境的

2.流落外地返鄉救助

3.現金給付為原則

4.死亡而無遺屬與遺產者,應由當地公所辦理葬埋

(五)、第五章:災害救助

1.適用災害: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

2.辦理災害救助方式

(1).協助善後

(2).提供口糧

(3).傷亡濟助

(4).修建房舍

(5).收容

3.必要時,得請民間單位協助

(六)、第六章:社會救助機構

1.公私立社會救助機構設立與輔導及補助費用

2.機構應申請許可,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3.設立標準、評鑑與監督

4.不得拒絕委託安置

5.專業人員辦理、帳務與補助管理

(七)、第七章:救助經費

1.中央與地方分擔編列預算

2.中央補助地方須限定用途

(八)、第八章:罰則

1.未經許可設立或違規經營之處罰

2.限期改善、停辦、廢止許可

3.停辦時須妥善安置受助者